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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文关键字 财经动态 广告 为了加强中国税务机关在关联交易税收方面的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9月28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1号文)(以下简称“901号文”)。 901号文主要明确以下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两个问题: 1.对转让定价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若企业未通过相应调整程序作相应帐务调整的,其境外关联企业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但该股息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即应缴预提所得税。 2. 对转让定价调减的应纳税所得如为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调整已扣缴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您希望与本文章的作者或其所在机构,进一步交流,请联系:畅享网 姜小姐 jill.jiang@amteam.org | 021-51096826-112 | 在线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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