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WTO对我国商品分销业的影响本文关键字 业内新闻 广告 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中,分销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领域。按照日内瓦WTO总部工作人员的解释,分销(DISTRIBUTION)是指商品或劳务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的整个过程,以及取得这种商品或劳务的所有权或帮助转移其所有权的企业或个人的总和。根据国务院对国家内贸局的“三定”方案规定,内贸局的工作范围并没有包括全部的分销域,如商品和劳务的进口由外贸部门主管,烟草、化肥、农药、农膜、药品、原油及成品油的流通由其它部门主管。本文主要就国家内贸局管理的商品,分析加入WTO对中国商品分销业的影响,并提出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一、中国商品分销领域对外开放的政策沿革和现状 由于分销领域自身的特点,中国商品分销领域的对外开放,在时间上和范围上都晚于生产制造业,有关市场准入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也很严格。目前已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有: 目前,我国商品分销领域对外开放的现状是: 关于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允许在上海浦东和深圳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外贸公司,经营自进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对合资外贸公司收购用于自营出口的货物,因外方不能履约等原因未能出口的,暂允许按不超过其出口总额5%的比例,在国内批发销售。允许在直辖市进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批发企业的试点。 关于零售服务。所有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均可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已设立20家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其中18家为单店经营,2家为连锁经营企业。 我国作了上述承诺,但一直没有以法规或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 关于直销服务。目前,有10家原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型为店铺销售和推销员销售并存的销售形式。还有少数由其它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邮购企业、电视直销企业等,在中国国内进行经营。 关于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分销服务。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合同规定内销的产品,但不准建立法人型的销售机构和维修等售后服务机构。 自1992年中国政府决定进行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试点以来,中国商品分销领域的对外开放虽然只有短短几年,但对我国分销产业的发展已经起了明显的促进作用。首先,外商带来了国内商品分销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短缺的资金。其次,外商带来了国际上先进的现代化营销方式和管理经验。再次,外商利用其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从中国采购商品,在本公司的国外零售网络中销售,扩大了中国商品的出口。此外,适度引进外资还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不可讳言,在国内商品分销领域对外开放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外商投资者的结构不够合理。目前已经批准的20家零售合资企业,18家外商来自亚洲地区,而不是零售业发达的欧美地区。第二,项目规模过大,营业形态单一。进行基建的16个项目,平均建筑面积高达7.2万平方米,最大的超过20万平方米。这不仅直接造成建设周期过长,而且绝大部分项目都是以经营高中档商品为主的百货店形态。第三,外商持股比例偏高,合营年限过长。国务院批准的前15家合资零售企业中,外商控股的7家,中方控股的只有1家,其余为各占一半。目前协议规定的合营年限平均高达32年,最长的50年,最短的也有17年。第四,不少地方违反国务院的规定,自行批准开办了相当数量的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目前,全国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城市合在省区市中,未单独计算),自行批准开办了277个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如果把其中的连锁企业按其店铺数量分开计算,单独的店销数量要达到400家以上,大大超过国务院正式批准的合资零售企业数量。 二、中国加入WTO对国内商品分销领域的影响分析 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中,分销一直是外国代表团非常重视的问题。这是因为,只有在中国建立了分销渠道,才有可能真正在中国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我国开放分销领域,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首先受影响的将是中国的工农业生产企业,当然,对国内的商品分销企业也会造成一定的冲击。本文主要分析对国内分销企业的影响。 (一)从中国加入WTO后近期的情况分析,或者说在取消对外商一切限制的2005年之前,中国商品分销企业所受到的冲击是有限的,大体上可以在能够承受的范围以内。 首先,从目前外商进入中国国内市场的现状看,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很低,尚不会对国内市场构成大的影响。据国家统计局资料,1998年全部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的零售额,只占当年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5%。这对整个中国消费品市场的影响是很小的。如果再进一步按照外商和中方在合资企业中的投资比例,将中方企业的份额扣除,外商的市场份额将下降到1.5%以下。 其次,从目前中国政府开放国内市场的政策看,总体上已经接近加入 WTO所作的承诺。中国的商品流通领域改革的步子很快,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因此,商品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虽然只有短短几年,但总的进展速度较快,每年都有新的举措。特别是由于中美关于分销领域的谈判,在1998年已就双方的协议内容达成一致,而我国在1999年继续扩大开放,又颁布了新的开放政策,使得在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开放的地域和数量方面,现行政策已经超过了中美协议书中的内容。目前,国内有的行业根本没有对外开放,但已经承诺在加入WTO两年内,允许外商在合资公司中达到50%的股份比例。同这些行业相比,商品流通企业受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冲击肯定会小一些。 再次。从目前中国市场的竞争形势看,不利于新的流通企业包括外商流通企业进入。不可逆转的买方市场状态,众多流通企业的激烈竞争;持续25个月的零售价格负增长局面,不断下降的流通平均利润率,不仅给中国的流通企业造成巨大的经营困难,对外商投资流通企业同样是难以逾越的障碍。目前已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商投资流通企业,不少仍然处于亏损经营的状态,实现盈利的企业屈指可数。近两年来,外商要求在中国开设合资合作流通企业的势头,已经明显不如前些年。尽管中国市场的前景是诱人的,但把利润置于最高目标的外商一般不会一哄而起、草率行事。 (二)从中国加入WTO后对不同流通行业的影响分析,对批发行业的冲击要远远大于对零售业的影响。 从批发和零售企业的现状来看,国有商业批发企业自80年代中期日用工业品市场放开以后,一直处于困难的境地,国有商业批发企业全行业亏损已有多年,近4年的亏损额超过了国有商业零售、餐饮、商办工业企业的盈利额,造成有商业企业全行业亏损。国有物资企业在1994年生产资料市场发生变化以后,已经连续6年全行业亏损。相比之下,国有零售企业尽管也遇到各种困难,但总体经营状况仍然较好,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一直保持经营盈利,在大中城市中仍然处于市场销售的“龙头”地位。实力不同,与外商在国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自然不同。 从批发和零售企业的性质和特点来看,随着信息和交通条件的进步,批发企业的商品辐射半径,从理论上讲是无限的。一个大型批发企业的产品可以销往全国,甚至全世界。因此,外商只要在国内设立少数规模宏大的批发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规模效益取得竞争优势,在中国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将允许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建立法人销售机构,在国内批发其产品,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这必然会从现有的国内批发企业中再夺走部分市场,加剧批发企业的困难。但是,零售企业却完全不同。一般说来,零售企业的服务半径(即“商圈”)都是有限的,再大的商场也主要是为商圈内的消费者服务。如果商店规模过大,超出了当地购买力的限度,在经营上反而会遇到困难、外商如果想要在中国零售市场占有一定份额,必须设立数量众多的商场,而这决不可能是一日之功。相比之下,零售企业的回旋余地要更大一些。 (三)从中国加入WTO后对不同地区的影响分析,对城市的冲击要大于对农村的影响,对发达地区的冲击要大于对中西部的影响。 一般来说,率先进行改革的地区和行业,开放以后承受外商冲击的能力要更强一些。但是,这个论断是建立在外商平均进入各地这个条件之上的。实际上,由于经济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好,市场机会多,购买力强,开放以后外商将把投资重点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从而使得这些地区的民族工商企业,受到远比中西部地区企业更大的冲击。我们可以分析一下1992年国务院开始在11个地区进行外商投资零售企业试点以来的情况:在三个直辖市中,外商投资在北京、上海的8个项目很快建成开业;而在天津的2个项目至今尚未完成;广州、青岛、大连、深圳等地外商踊跃投资,而同是特区的海南、珠海等地,外商明显兴趣不大,有的至今还没有谈成一个项目。因此,除了少数经济实力特别强大、以在中国市场占有一定份额为目标的外商以外,多数外商将继续把中国东部的大中城市作为投资重点,开设合资合作流通企业。除非中西部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吸引,短期内外商流通企业暂时不会大举进入中西部地区的市场。 商品流通领域对外开放尽管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商业资本是“最活跃的资本”(马克思语),商业领域历来具有竞争相对充分、投资门槛低、固定资本比重低、回报率高、投资周期短、就业容量大、资本转移灵活等特点,在对外开放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正因为如此,一些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包括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的国家,至今仍未完全开放国内贸易。 到2005年,根据中国政府作出的承诺,将取消对外商进入中国市场的一切限制。中国国内的商品流通企业,无疑将受到更大的压力。届时国内流通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能否在同外商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共取得优势,完全取决于我们能否采取正确的对策。 如果您希望与本文章的作者或其所在机构,进一步交流,请联系:畅享网 姜小姐 jill.jiang@amteam.org | 021-51096826-112 | 在线联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