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管理新动向

2003-3-31 14:05:19【作者】 畅享网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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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管理新动向

如果一切顺利,今年3月“两会”后,中国将正式出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

作为方案设计者之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日前在“国有企业中国家股权的管理”国际研讨会提交了专题报告,指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焦点或者难点集中在以下问题上。

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必须确定产权行使边界。中央政府不宜把边界定得太窄,更不应该模糊化。张认为,地方政府行使国有资产产权的边界,或者说中央政府对国有资产保留的权利,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确定国有资本的控制范围。以后应由中央政府来决定国有资本不能从哪些领域退出,应该在哪些领域继续保持控制。除了这些领域之外,地方政府可以决定所有的退出事宜。

第二,确定国有股转让的规则、程序。国有资本的退出,意味着国有股要进行转让,但中央政府应该制订统一的国有股转让规则、程序,以防止国有股转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国有股转让应该有公开的、竞争性的程序。

第三,确定国有股转让收入的使用方法。即使地方政府在国有股转让中没有违背统一的规则、程序,中央政府仍然要统一确定国有股转让收入的使用办法。这种收入一般不应该被用于投资,而应该用于补充社保资金的不足、核销呆坏账等。

第四,确定统一的资本预算格式和程序。应该通过资本预算来约束新国资管理机构、中间层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行为。《国有资产管理法》应该将资本预算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应该规定各级政府的资本预算要经过同级人大的严格审议和通过。法律应该规定,由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资本预算格式和程序,地方政府依照执行。

张认为,中央政府对国有资产所保留的权利只体现在如上四个方面,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享有高度的产权。

新国资机构的管理范围

张文魁认为,新国资机构所管理国有资产的范围不宜太广,至少在起步阶段不应将行政事业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纳入管理范围,这两类资产仍然由其他专门的政府部门管理。当然,新的国资管理机构并不是同这两类资产的专门管理机构没有接口,相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上海的模式,行政事业资产统一在国资管理部门登记建账,但委托经营,待商业化条件成熟之后再商业化和移交给国资管理部门。自然资源资产仍然要保持独立性。

即使是经营性资产,也还存在是否将少数特殊企业纳入新国资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的问题。除一般国有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以外,还存在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其资产具有特殊性。对少数公益性很强、需要长期财政补贴的国企,如一些铁路路网、大型项目公司、大型军工公司,是也纳入新国资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还是在管理体制上作特殊安排?也需认真研究。

做好“东家”,不把企业“管死”

新国资机构与以前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有本质不同,以前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实际上是“账房先生”而不是“东家”,而新国资机构由于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履行出资者职责,享受所有者权益”,所以将会以“东家”的角色出现,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老板”。

张认为,新国资机构“管”企业的基本方式就是行使国有股的股权,一切都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来行使,而不是想怎么“管”就怎么“管”,“所有权到位”的实质就是“股东权利到位”。股东权利的行使,公司法律有非常明确、清楚的规定,国有股的股东权利也不能例外。对于一些特殊领域的企业,需要赋予国有股东一些特殊权利,可以参照国外特殊法人的方式设立。

新国资机构“管”企业的方式必须要与公司治理保持和谐。当然,我国公司法律中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规定有含混、不合理之处,存在修改的空间。

本文原载于环球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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