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的能量

2003-2-27 9:32:40【作者】 AMTeam.org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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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能量

唐古拉山脉主峰各拉丹东雪山周围人迹罕至,这里的主人是年代久远的庞大雪山群,群峰上还有四十条现代冰川和许多冰斗。在重力作用下,冰川从山顶不断地向山脚下滑动并逐渐融化,雪山和冰川的滴滴融水,变成了一股股的涓涓细流。河水穿过山谷后进入河漫滩,在满布砂砾的河滩上,河水时分时合,自然地形成了辫状水系。当这支水流(沱沱河)与另一股水流(当曲)汇合后,所形成的就是通天河,而通天河的下游就是金沙江了。自高原而下,这股水流挟裹着一路加入进来的支流奔腾向前,直至汪洋大海。由点滴冰水开始绵延几千公里的这股水流,不仅直接滋养了沿岸的丰美水草和丰富物产,更以其从源头到河口之间的6400米落差而蕴涵了庞大无比的能量。

2002年,在信息化领域我们看到了类似的场景:“政策”的能量在这一年从各个方向、各个层面向着信息化领域汇集了过来,它们或是领导人的讲话,或是某项法律法规,或是某一行业规范,或者还只是处于酝酿之中,但它们的汇聚却必将带来一次集中式的能量释放。已经开始的具有规模化的积聚,正如长江源头的一条条溪流:细微但却数量众多;水流不大但却是由高处冲击而下;最重要的,它能够吸纳并带动众多的支流。

在一定意义上,2002年就是信息化的政策年。与此前零散而不够连续、完整的信息化政策不同,这一年的政策面具备了全新的特点:国家层面上领导人的讲话为我国信息化奠定了基调,廓清了这个领域一直存在的疑虑与困惑;基础层面上各种信息化标准的出炉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整个信息化的秩序;法律层面上及时、有效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支撑;产业层面上信息产业的发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所有这些方面的改进,为信息化从战略规划到战术实施都塑造出了非常有利的发展环境,人们甚至可以说,这是我国信息化发展环境和政策界面最为“友好”的一年。

市场竞争的激烈、日常工作的繁琐,让我们很容易因为埋头做事而忽视了政策环境已经发生的巨大改变。就在2003年即将来到之际,让我们一起去追踪政策脉搏的跳动,梳理那些积极而影响深远的变化。国家信息化的战略部署、信息产业的发展导向、IT企业间的竞争秩序、2003年的商业机会,就隐含于一款款条文的字里行间。

信息化上升为国家战略

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作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时,特别强调了信息化的作用与价值。

他指出,实现工业化仍然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艰巨的历史性任务,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优先发展信息产业,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突破性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正确处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

江泽民同志还强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解读:

江泽民同志的讲话,指明了信息化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位置和地位。信息化在这里上升到了国家层面、战略层面,而对电子政务的强调,则说明政府已下决心去实践“以技术创新推动体制创新,以体制创新带动和保障技术创新”的发展路径。我们可以大致认为:以电子政务为龙头带动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这将成为把握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脉络。

我国第一个国家信息化规划出台

2002年7月3日,国务院总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朱基主持召开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两部纲领性文件,并讨论了振兴软件产业的问题。

朱基总理指出,要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要发挥我国智力资源优势,加快发展软件产业,要抓好电子政务,推动其它领域的信息化。会议指出,推进信息化,要着力抓好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化应用和信息产品等四个方面的重大工程。在实施规划中,要着重抓好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会议提出,“十五”期间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目标是,初步建成标准统一、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政务信息网络平台;重点业务系统建设,基础性、战略性政务信息库建设取得实质性成效,信息资源共享程度有较大提高;初步形成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人员培训工作得到加强,与电子政务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取得重要进展。会议强调,必须高度重视加快软件产业的发展。发展软件产业要根据我国国情,发挥后发优势。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2002年10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正式批准颁布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提出了“十五”期间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方针、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及政策措施。《专项规划》指出:“十五”期间我国信息化发展必须努力完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现代信息基础建设和加快发展电子信息产业三大任务。《专项规划》明确了“十五”期间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方针,即“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首先,信息化建设要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要与整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要求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密切结合,实现信息网络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其次,信息化发展要重视需求导向和应用效果,要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要走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道路。第三,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避免形式主义,不能搞花架子、形象工程,更不要相互攀比,坚决制止刮“信息风”。

解读:

《专项规划》是我国编制的第一个国家信息化规划,是一份规范和指导全国信息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它把“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国家发展基本战略落实为了战术安排,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大IT产业基地得到初步规划

2002年11月,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娄勤俭在“企业信息化CEO论坛”上表示,今后5至10年内,我国将以建成大规模信息产业群体为目标,重点扶持以深圳、东莞为代表的珠江三角洲、以昆山、上海为代表的长江三角洲以及以北京、天津为代表的环渤海湾地区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11月19日,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郭福华表示,信息产业部正在制定一个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目标,计划在5-10年内将中国建成“世界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将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及环渤海湾地区,扩大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生产规模,重点突破电子、数码、软件、网络等关键生产技术,并提高设计、工艺和研发能力,培育核心技术,以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近两年来,美国等发达国家IT产业衰退,这为我国信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创造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在今后5到10年内,国家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成大规模信息产业群,使我国信息产业实现由产业链低端向高端发展,从以单机制造为主体转向提供系统装备和系统服务并举,从国内市场向全球市场行销,最终形成为全球信息产品供应和产业配套的重要基地。

解读:

上接国家信息化战略规划,下联信息化的工具提供方—IT企业界的产品与服务,信息产业部适时地发现了我国在全球信息产业界的机会,并将之在地域经济和国民经济之间找到了结合点。

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全面启动

2002年1月,为有效支撑我国电子政务工程的建设,加快电子政务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京成立了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全面启动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

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致力于提出我国电子政务的标准体系框架和实施计划,组织制定电子政务建设需要的标准,参与解决我国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互联互通问题和其他与标准有关的问题等。成立后,总体组提出了我国电子政务首批26个标准研究制定项目,由总体组主持研究制定的《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和《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第一部分》已完成第一版。这些文件阐述了电子政务标准化的意义、电子政务标准化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思路、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和近期需要开展的标准项目,并给出了电子政务标准项目的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包括总体标准、应用标准、应用支撑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管理标准。总体标准包括电子政务总体性、框架性、基础性的标准和规范;应用标准包括各种电子政务应用方面的标准,主要有数据元、代码、电子公文格式和流程控制等方面的标准;应用支撑标准,包括为各种电子政务应用提供支撑和服务的标准,主要有信息交换平台、电子公文交换、电子记录管理、日志管理和数据库等方面的标准;信息安全标准包括为电子政务提供安全服务所需的各类标准,主要有安全级别管理、身份鉴定、访问控制管理、加密算法、数字签名和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包括为电子政务提供基础通信平台的标准,主要有基础通信平台工程建设、网络互联互通等方面的标准;管理标准包括为确保电子政务工程建设质量所需的有关标准,主要有电子政务工程验收和信息化工程监理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标准。

解读:

当前的电子政务建设缺乏统一的标准,共享性较差,缺乏系统间的接口和数据交换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开展电子政务时往往各自为政,采用的标准各不相同,造成信息共享困难,并不能真正实现数据的深层挖掘、分析及决策支持等功能。因此,有人说中国电子政务的最大瓶颈不在于技术障碍,而在于电子政务的体制、法律以及标准和平台的统一。标准化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前提。《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的印发,标志着我国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已经正式启动。

教育信息化趋于标准化、一体化

2002年9月23日,备受全国教育界和IT界关注的《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已由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完成,并作为教育行业标准由教育部正式发布实施。教育部宣布将在我国教育信息化建设中正式全面实施这部相对完整、实用的技术标准与行业规范。

该标准分为四个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信息标准、信息交换标准、管理软件设计规范标准。作为一种行业规范标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信息标准,覆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还包括信息交换标准和管理软件设计规范。该标准的应用将使不同的教育管理软件产品之间实现资源共享、数据交换和相互操作,大幅度降低管理和维护成本,为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创造良好条件。

据介绍,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颁布后,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实施,包括尽快出台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实施办法,加快有关标准的应用示范工作并推出与标准相一致的实验示范软件,建立教育管理软件认证制度等。

解读:

长期以来,限于资金和管理问题,我国教育信息化领域一直面临着“产品芜杂”的现实,《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颁布实施无疑是中国教育信息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开始朝着网络化、标准化、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信息工程建设有了保障

2002年12月15日,由信息产业部制定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从技术和管理的角度,对信息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确保工程能够按照用户需求,高效、经济的按时完成,实现预期的建设目标。通过独立于工程项目签约双方的第三方机构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质量、实施进度和工程投资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将有助于降低工程建设风险、控制建设经费、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该规定指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规定还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权利与义务、费用计取标准等进行了规范。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一般投资额度大、周期长、风险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充分、用户需求不全面、合同书条文不规范等等,造成许多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失败,有的还成为“豆腐渣”工程。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大量投入,各种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的开展迫切需要一支第三方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建设投资进行实时管理和控制,尤其是国家重大信息系统工程,亟需这样一套通行的市场化监理制度作指导。

解读:

信息化立项容易建设难,规划容易操作难,《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出台,从实施过程的角度对信息化建设进行了规范,对当前的信息化建设,尤其是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部门的信息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政府采购法》直接拉动信息产业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这部法律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

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虽晚,但政府采购的规模逐年翻番,据财政部部长项怀诚6月26日说,今年的政府采购规模将达到1000亿元以上,而政府电子政务采购在其中占重要地位,今年达350亿元。对于广大IT企业来说,政府采购这块蛋糕实在诱人。更令众多中小企业欣喜的是,除了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之外,《政府采购法》还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做法,将政府采购作为国家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还规定,除有例外情况,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解读:

我国《政府采购法(草案)》起草于1999年初,尽管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相悖,但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签署相关协议,因而可以在不违背世贸协定和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发挥政府采购的社会经济调控职能。实际上这也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此外,虽然政府是电子政务中的主体和主角,但电子政务同样需要面向市场和尊重市场规律,具体的产品、技术采纳仍应按市场规律办事。目前,电子政务项目在公开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透明度不高和黑箱操作等问题。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这些法规将有效地规范与监督政府采购,抑制权钱交易,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地争取政府采购份额的竞争环境。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引领产业变革方向

2002年7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该政策是一个包括工业、农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政策纲要,是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方向的指导性文件。国家经贸委在相关通知中指出,这次制定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以“十五”时期为重点,同时兼顾“十五”后5年的发展。《政策》中指出,要重点发展信息技术,积极开拓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一代信息产品;要大力推进制造业信息化,开展“数控化”工程和“数字化”工程,对企业现有设备、零部件实施“数字化”工程,提高大规模机械产品的互换与配套能力;优先发展具备比较优势和对传统产业改造关系密切的高新技术,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带动一大批中小型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政策》还要求转变对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方式,改变行政审批项目制度,建立市场准入条件的评价体系,由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条件与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吸收社会资本,建立和发展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宗旨的社会产业投资基金。建设风险投资机制,发展社会风险投资机构,重视培养风险投资管理营运人才,逐步建成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体系与风险投资基金,形成风险投资的多元投入结构。对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向高新技术产业进行风险投资实施鼓励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技术创新的力度。建立产业技术政策和重大技术项目咨询审议会制度。产业技术政策和重大技术项目咨询审议会,负责对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重大技术项目进行论证评估,提出调整建议。

解读:

日本和韩国等的国际经验表明,类似我国这样的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由国家出面协调和引导产业发展特别关键,尤其是在“技术创新对于经济发展越来越重要”的当今世界,国家层面的产业技术政策尤为重要。这一次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其组织者的身份和意图都非常鲜明,另外在融资环境和评估方面也作出了全面、可行的决策,如能得到切实实施将是一项非常有价值的政策。

软件业的机会,软件业的挑战

2002年1月,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进一步加强软件产业基地的管理,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办法》规定: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是指国家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软件产业已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的地区,重点建设以发展软件产业(含集成电路设计业)为目标,以从事软件开发、生产、服务和出口为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应重点培养和扶持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大力支持和创办具有明显技术特色的中小型软件企业,为开发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所急需的软件产品及整体解决方案服务。

申请认定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条件有:该地区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及发展环境优越,基地建设已具一定规模,并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软件产业基地已有一定数量的大型骨干软件企业、相当数量具有潜力的中小型软件企业和一批具有较高技术开发水平的研发机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软件在该基地产品结构中应占有相当比例,并已拥有一些市场占有率高的拳头软件产品,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能力等。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规范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创造软件产业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我国软件产业迈上新的台阶,以加速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进程。

2002年11月28日,《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正式启动。文件中有很多利好消息,如政府采购应当购买本国的软件产品和服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十五”期间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向软件产业的投入不少于40亿元,其中30亿元是专项资金,此外中央政府再安排10亿元;实际增值税纳税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等。另外,47号文件中针对优先采用国产软件产品和服务、国家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落实优惠政策、整顿市场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47号文件,在2005年要实现的产业目标有:软件市场销售额达到2500亿元,国产软件和服务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60%,软件出口额达到50亿美元,形成若干销售规模过50亿元的骨干企业,软件人才达到80万人。

《行动纲要》是继国务院颁布18号文件之后制定的一份加快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框架性文件。估计“十五”期间,国家信息化办公室正在规划12大国家信息化建设工程,一旦进入实施阶段,将会对软件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软件产业已经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是我国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随着一系列优惠政策的落实,我国软件企业的发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解读:

随着信息化的展开,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软件不仅自身是一个朝阳产业,而且它还代表了应用,代表了信息化的能量所在,没有软件信息化的价值就得不到最好的体现。长期以来,我国软件业一直面临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应用软件的价值依附于硬件,通用软件受害于盗版,但根本的问题还是软件产业的发展方向与市场的现存结构之间没有实现有效的对接,换句话说,软件业的境遇无非是比我国IT产业的整体境遇略差一些罢了。因此,国家在政策层面上的拉动和鼓励只是一方面,重要的还在于抓住这一机遇把产品和服务切实做上去,以质量制胜,以特色制胜。

酝酿中的法律法规《电信法》

2002年9月,信息产业部通信行政执法工作专题研讨会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会议深入研究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草案)》框架,据了解,《电信法》的指导思想是打破垄断、公平竞争、优化配置、加强监管。即将颁布的《电信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电信监管机构的构成和职责;电信市场准入条款,包括信息技术及三网融合时代的市场准入;电信网的网间互联互通;配置电信资源;电信资费的管理;电信的普遍服务及其补偿机制;电信建设;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其中“互联互通”是这部电信法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

《电信法》的出台是中国电信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我国加入WTO后,外国资本进军中国通信业步伐加快,我国现行的《电信条例》已不适应加入世贸后电信监管需要,急需出台更有约束力的法律。另一方面,电信业的一个普遍特点是合作性,电信运营一般要通过不同运营商之间的合作才能完成。但由于电信业竞争日趋激烈,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就成为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即将推出的《电信法》将给各大运营商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中国电信业也将由此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一大步。

《信息公开法》

2002年12月,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领导透露,《政府信息公开法》正在由相关部门进行研讨和论证,政府行政办公信息将进行全面公开。此外,《电子商务法》也正在加紧研究和探讨之中。

据悉,《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内容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该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组织、职能与设定依据,该机关首席信息官的姓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与其他联系方式等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通过公报等官方出版物或以放置在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的方式主动公开其信息;还必须通过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主动公开;正式决定是否公开的程序——政府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决定是否公开政府信息;政府机关的赔偿责任——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等。

信息化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信息的流动和低成本使用,随着信息化的推进和电子政务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逐渐提上日程。与一般的企业电子商务系统相比而言,电子政府的建设具有其特殊性。全社会的信息化协调是电子政务最大的难点。因此电子政务必须与政府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要解决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政府条块体制的矛盾,以真正提高效率、提高政务透明度。毕竟,一个透明、高效、公正和富有服务意识的政府是电子政务取得成功的前提和基础。此外,实现政务公开和公共信息透明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衡量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判断一个部门的工作效率,政务公开和公共信息透明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政府信息公开既是政府审时度势的适应潮流之举,也是国际惯例。

《电子签章法》

2002年12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鹤在京表示,有关中国推行电子政务的两部法律已经在制订中,即将出台。其中,《电子签章法》已经完成草案,即将上报国务院。

电子签章泛指所有采用特定技术手段,对网络传输中的数据电文打上特定的标记信息,并通过该标记信息,鉴别数据电文的发送人或者表明发送人认可数据电文的内容。通过电子签章,可以辨别网络信息发送人的身份,保证信息内容的完整与隐秘,防止抵赖,从而极大地保证网络信息传送的真实性。目前,最成熟的电子签章技术是“数字签章”。由于电子签章可以解决身份认定、信息来源认定、信息完整性和安全性确认等诸多问题,并且技术已经相对成熟,所以电子签章基本上解决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中最关键的问题——安全问题,因此《电子签章法》被认为是我国构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立法体系的突破口。

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签字示范法》,目前,全球共有超过50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与电子签字相关的法律。亚洲的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日本、印度,我国的香港和台湾等地区均先后出台了此类“法律”。从已经立法的国家来看,法律上承认经过电子签字的数据电文具有证据效力,有助于推动无纸贸易的发展。到目前,我国只是由行政机关出台了一些限制性的行政法规,而对于如何促进电子交易、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还没有制定完善的相关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虽然国家要求政府部门必须率先实现信息化,有些部门也实施了电子政务系统,但电子文件、电子公章目前还得不到相应的广泛认可,亟待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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