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中的法律法规广告 酝酿中的法律法规
《电信法》 2002年9月,信息产业部通信行政执法工作专题研讨会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会议深入研究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草案)》框架,据了解,《电信法》的指导思想是打破垄断、公平竞争、优化配置、加强监管。即将颁布的《电信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电信监管机构的构成和职责;电信市场准入条款,包括信息技术及三网融合时代的市场准入;电信网的网间互联互通;配置电信资源;电信资费的管理;电信的普遍服务及其补偿机制;电信建设;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其中“互联互通”是这部电信法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 《电信法》的出台是中国电信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我国加入WTO后,外国资本进军中国通信业步伐加快,我国现行的《电信条例》已不适应加入世贸后电信监管需要,急需出台更有约束力的法律。另一方面,电信业的一个普遍特点是合作性,电信运营一般要通过不同运营商之间的合作才能完成。但由于电信业竞争日趋激烈,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就成为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即将推出的《电信法》将给各大运营商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中国电信业也将由此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一大步。 《信息公开法》 2002年12月,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领导透露,《政府信息公开法》正在由相关部门进行研讨和论证,政府行政办公信息将进行全面公开。此外,《电子商务法》也正在加紧研究和探讨之中。 据悉,《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内容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该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组织、职能与设定依据,该机关首席信息官的姓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与其他联系方式等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通过公报等官方出版物或以放置在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的方式主动公开其信息;还必须通过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主动公开;正式决定是否公开的程序——政府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决定是否公开政府信息;政府机关的赔偿责任——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等。 信息化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信息的流动和低成本使用,随着信息化的推进和电子政务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逐渐提上日程。与一般的企业电子商务系统相比而言,电子政府的建设具有其特殊性。全社会的信息化协调是电子政务最大的难点。因此电子政务必须与政府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要解决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政府条块体制的矛盾,以真正提高效率、提高政务透明度。毕竟,一个透明、高效、公正和富有服务意识的政府是电子政务取得成功的前提和基础。此外,实现政务公开和公共信息透明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衡量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判断一个部门的工作效率,政务公开和公共信息透明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政府信息公开既是政府审时度势的适应潮流之举,也是国际惯例。 《电子签章法》 2002年12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鹤在京表示,有关中国推行电子政务的两部法律已经在制订中,即将出台。其中,《电子签章法》已经完成草案,即将上报国务院。 电子签章泛指所有采用特定技术手段,对网络传输中的数据电文打上特定的标记信息,并通过该标记信息,鉴别数据电文的发送人或者表明发送人认可数据电文的内容。通过电子签章,可以辨别网络信息发送人的身份,保证信息内容的完整与隐秘,防止抵赖,从而极大地保证网络信息传送的真实性。目前,最成熟的电子签章技术是“数字签章”。由于电子签章可以解决身份认定、信息来源认定、信息完整性和安全性确认等诸多问题,并且技术已经相对成熟,所以电子签章基本上解决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中最关键的问题——安全问题,因此《电子签章法》被认为是我国构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立法体系的突破口。 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签字示范法》,目前,全球共有超过50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与电子签字相关的法律。亚洲的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日本、印度,我国的香港和台湾等地区均先后出台了此类“法律”。从已经立法的国家来看,法律上承认经过电子签字的数据电文具有证据效力,有助于推动无纸贸易的发展。到目前,我国只是由行政机关出台了一些限制性的行政法规,而对于如何促进电子交易、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还没有制定完善的相关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虽然国家要求政府部门必须率先实现信息化,有些部门也实施了电子政务系统,但电子文件、电子公章目前还得不到相应的广泛认可,亟待立法规范。 如果您希望与本文章的作者或其所在机构,进一步交流,请联系:姜小姐 jill.jiang@amt.com.cn | 021-51096826-112 | 在线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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