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立法有望今春通过审议

2003-1-6 14:00:17【作者】 畅享网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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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立法有望今春通过审议

孔德周

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相继制订了一些有关信息化的立法。然而这些立法往往限于对网站、域名的管理及与传统信息安全立法衔接的安全规范。

总体看来,我国信息化立法有以下几个特点:已有立法的调整范围只覆盖了信息化建设部分领域;立法用传统的调整方式来调整信息化关系,相关立法条文不直接、不贴切;立法效力层次较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还没有,基本为部门规章。

因此,我国信息化立法的任务繁重而迫切。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自2001年8月成立起,即致力于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与政策法规制订。2002年7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通过了《电子政务指导意见》,目前已完成《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和《电子签章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已提交到国务院立法部门,有望于今年春天通过。

《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电子政务发展的“助推器”

信息社会中,信息日益成为最重要的战略性资源。信息化的核心内容即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一切基础设施建设,都应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信息公开不仅是贸易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各方面保障公民权的一项基本义务。过去被认为属于政府情报不予公开的许多所谓“内部情报”或“保密情报”,如今已成为公民理应了解的公共信息。

目前我国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只有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没有相应规定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政务信息不能作为生产力要素使用。这个问题早就存在,而在信息化建设中显得更加突出。

《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草案)》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公众了解政务信息的权利以及违反该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并确立了“首席信息官”等具体制度,为电子政务的纵深发展提供了立法的保障。

《电子签章条例》: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立法

电子政务同电子商务一样,信息以电子的形式传递,实行“无纸化”办公,“虚拟化”是其最基本的特点。信任体系是其实施基础。确保信息传递对方的身份,确保信息传递过程中不被他人截取或篡改,确保信息发出者不抵赖,则是信任体系要达到的基本目标,《电子签章条例》的意义和作用正在于此。

《电子签章条例》首先确立了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为文件和重要信息的网络传输提供了法律的依据。有了这部立法,政务和商务活动中各种文件的数字化传输才真正得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堪称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立法。

此外,《电子签章条例》还包括若干在赋予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以法律效力的过程中,保证信息安全的制度内容,包括对CA的管理,电子签章活动中的责任等等。

本文原载于中国计算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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