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金融风险

2002-8-14 16:00:29【作者】 畅享网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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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金融风

 刘正茂

  社会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物质和精神文明的高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但如同计算机的出现,引发了计算机病毒一样,任何新事物的产生,往往都避免不了一些消极因素的出现。金融电子化,引发出新型的金融风险。

  据了解,近几年计算机犯罪案件每年以几十倍的速度递增,由此造成银行损失每年达55亿美元之多。我国首例金融计算机犯罪发生在中国银行深圳蛇口支行,利用计算机诈骗5万元,全国计算机犯罪发案率年均增长30%。此外,由自然和人为因素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毁坏造成的损失也是十分惊人的。1999年4月26日全国受到cih病毒攻击瘫痪的计算机达10万台之多,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伴随着信息化高速发展的大趋势,计算机信息系统引发的金融风险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原因


  金融电子化一方面提高了金融体系的运转效率、革新了传统的支付结算方式,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金融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金融业务的超前发展。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放在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上,经济增长主要依靠以外延扩张为主的增长方式,促使金融业加快与国际金融业发展接轨。在短短的十年里,各家银行竞相建设资金营运网、提供电子货币和多种衍生服务工具。面对突如其来电子银行、电子货币等新概念,迫使人们对金融业务进行重新定位和认识。

  ◆ 管理机制没有及时跟进。金融界、部分商业行自上而下成立了科技管理部门,工作的重点是忙于引进技术、铺设新摊、应付日常维护,没有机会去消化这些技术,更谈不上对新业务进行跟踪监管、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了。

  ◆ 中央银行监管机制有待健全,监管缺乏力度和权威。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偏重于对有形模式的监管,对电子技术革命变革中的银行机构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对由于技术问题,如计算机失灵、管理及控制系统缺陷等引起有风险缺乏预见性和监管依据。尤其是我们现有的监管队伍多为操作型人才,缺乏复合型人才,人才结构和人员思想观念、专业水平不能适应新的监管形势的需要。

  ◆ 相关法规制定需要完善。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银行业一直停留在吸收、消化别人的成果上,对于如何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制定法规对业务活动和人进行约束的研究工作滞后。我国仅于1994年2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已有的法规对计算机犯罪起不到有效的约束作用,没有威慑力。


  对策


  随着金融电子化工作的不断深入,防范新的金融风险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我国的实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1.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范。计算机自身的脆弱决定了它易受攻击,因此我们在制定方案的时候,在充分考虑外界环境因素的同时,建立健全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体系,确保信息网络安全,不受他人入侵。

  2.建立行之有效的央行监管体系。中央银行的职能决定了其在推进中国金融电子化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全国银行业系统方案的审批应接受人民银行的管理,由人民银行统一制定银行业电子化发展规划、安全认证体系和防范措施。

  3.系统开发实行严格科学管理。软件生产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系统工程,要严格按照软件工程进行分工细化,使生产过程部件化,严格控制软件总体和软件设计的交叉。 4.强化相应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离不开人的管理,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加强人员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公安部“电子计算机系统规范”规定,必须根据计算机系统安全所定的密级确定审查标准。如处理机要信息的系统,接触系统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机要人员的标准进行审查。对计算机人员要进行岗前计算机安全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加强相应规章、法规的制定。

  5.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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