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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维权:质疑ERP咨询广告 信息化维权:质疑ERP咨询 ——论ERP实施过程中,实施企业与咨询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对等性的合同保护 作者: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李刚
当前,我国ERP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咨询大多是由软件开发商进行的,在合同中对咨询的权利义务规定一般都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软件商对实施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系统实施、培训、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以及其他售后服务。” “软件商充分理解实施企业的信息化整体规划,以及今后可能存在的管理变化和机构变化,确保为实施企业提供全面的管理解决方案。” “根据实施企业要求,提供管理建议、协助建立管理制度和应用方案设计等咨询服务。” “培训目标 用户项目组成员达到:熟悉系统环境运行原理,能够制定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草案,起草企业信息化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管理制度,系统安全及维护管理制度,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各类档案的管理制度等: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系统进行工作。” “咨询 咨询包括业务流程诊断、业务目标确立并获得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支持、业务流程定义过程中的专家指导和服务、发现问题后的专家提供咨询和服务: 各阶段的咨询都包括明确的咨询内容、咨询目的和确切的咨询时间:每个阶段都会提交专家服务日志、客户现状跟踪和分析报告、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案,并由用户提交服务意见表。” 另外,规范的合同还会在其附件中列出培训和咨询的计划安排表。 重形式轻实施: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从以上规定的行为方式上看,已经比较详细和完备了:但是,从权利义务的划分上看,软件开发商或咨询公司只是负责管理咨询、指导和培训,而引因业务流程引起的岗位职责的制定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的制定,这是由实施企业来完成。这种划分,我们认为是不合理的,或者说,这种权利义务的划分是不对等的。这是因为: 第一,从专业知识和经验上看,实施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大多数管理人员对ERP的业务流程和管理理念毕竟是刚刚入门,他们不可能把刚学到的一点知识,立刻变成用以规范业务流程的、系统的管理制度;即便能够做出来,也不会是最完善、最科学、最合理的规章制度。如果执行这种制度,失败的机率会非常高。 而咨询公司和软件开发商的专业咨询人员已经具有系统的ERP业务流程操作和管理知识,以及ERP实施的经验,他们不仅仅要对实施企业进行管理咨询、培训和指导,而且应当承担为实施企业制定业务流程的岗位职责和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从实施企业支付的费用比例的权重分析上看,实施企业实际支付的软件费与咨询费的比例一般是1:1或1:1.5左右。在咨询费占总费用的一半左右的情况下,按上面的分析,软件开发商或咨询公司提供的仅是培训、咨询、指导等行为性的义务,只要实施了,就算已经实际履行了。在这一点上,权利义务的确是有些失衡了。
1、针对实施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需求分析和业务流程诊断。 2、提交详细的书面分析报告、咨询方案及实施计划。 3、针对企业方管理人员或项目组成员的ERP管理思想和业务流程管理的培训与咨询。 4、制定实施企业的业务流程的每一个岗位的岗位职责和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5、对实施企业的管理人员或项目组成员进行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的培训、演练和指导。 6、对ERP系统试运行阶段出现的管理问题进行指导和咨询。 7、对在合同有效期内实施企业遇到的管理问题进行咨询和指导。 8、在合同有效期内,定期或不定期对实施企业进行回访、指导和咨询。 以上咨询义务包括了诊断、沟通、分析、提供方案和规章制度、培训、指导和咨询等各个环节,特别是由咨询方提供一整套的、与实施企业选用的ERP相匹配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和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使实施企业在一开始就站在一个相对成熟和相对完整的的管理平台上,使ERP的成功实施具备一个较好的基础,也就是说所谓的把企业扶上马;再加上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有针对性的咨询、指导和培训,把企业再送一程,就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企业因使用ERP所进行业务流程重组而引起的管理障碍。 之所以这么做,除了以上所述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的原因之外,它也是由实施ERP的目的所决定。国家大力推动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企业,就是要使企业的管理提升到以更高的台阶,这是实施企业、软件商和咨询公司共同的目的,特别是在利用国家扶持资金实施ERP项目的情况下,应该是共同的义务。 从这个角度看,当实施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因为管理制度不配套而造成实施不成功时,咨询商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咨询的对象都是业已存在的客观事实;而咨询公司又是这方面的专家,有时,其与软件开发商又是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甚至是同一个企业的协作工作部门,对软件要求的业务流程的管理非常清楚,在咨询客户实施ERP失败的情况下,把全部责任都推到实施企业一方是不公平的。 我国目前对咨询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很少,在合同法中的规定是: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如果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应当承担减收或免收报酬的责任;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做出决策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实施企业如果想要得到高质量的管理咨询,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当然,从根本上说所,ERP是不是能够彻底实施成功,并持久的坚持下去,最终的决定因素还是看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应用。因此,在合同中也应当明确实施企业的具体义务,特别是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擅自进行二次开发或变更业务流程及相应管理制度的义务。这是因为,在企业没有真正理解ERP管理原理之前,没有熟练掌握ERP业务流程的管理技巧之前,改变软件和业务流程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ERP项目实施的失败。 总之,在实施ERP项目的过程中,准确把握实施企业与咨询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成功实施ERP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李刚,1958年3月出生,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曾任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国内一知名电脑公司副总裁,主持过计算机产品软硬件的全程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参加过多次国内外企业间技术使用和技术转让的谈判,负责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参与全面的管理,有非常丰富的法律知识、计算机应用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经验和实践经历,具有很强的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现为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文原载于赛迪网 如果您希望与本文章的作者或其所在机构,进一步交流,请联系:姜小姐 jill.jiang@amt.com.cn | 021-51096826-112 | 在线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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