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研究报告--远景目标及战略规划

2002-11-26 9:45:37【作者】 畅享网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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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研究报告--远景目标及战略规划

 

(一) 主 要 发 展 目 标

1、 城 镇 住 宅 建 设

“ 九 五” 计 划(1996~2000年):

(1) 到2000年, 城 镇(非 农 业 人 口) 人 均 居 住 面 积 达 到9平 方 米, 人 均 住 房 使 用 面 积 达 到12平 方 米; 解 决 人 均 居 住 面 积 在6平 方 米 以 下 的 城 镇 家 庭 的 住 房 困 难 问 题, 重 点 解 决 人 均 居 住 面 积 在4平 方 米 以 下 的 住 房 困 难 户 的 住 房 问 题。

(2) 建 设 住 宅12亿 平 方 米, 平 均 每 年 建 设 住 宅2.4亿 平 方 米。

(3) 改 造 现 有 使 用 功 能 不 全 的 住 房 和 简 陋 住 房, 使 住 房 成 套 率 达 到70% 以 上。 提 高 住 宅 建 设 质 量, 住 宅 建 设 工 程 一 次 合 格 率 达 到95% 以 上, 优 良 品 率 达 到30% 以 上。

十 年 规 划(2001~2010年):

(1) 城 镇(非 农 业 人 口) 人 均 住 房 使 用 面 积 到2010年 达 到18平 方 米。

(2) 建 设 住 宅33.5亿 平 方 米, 平 均 每 年 新 建3.35亿 平 方 米。

(3) 重 点 改 造 使 用 功 能 不 全 的 住 宅, 基 本 消 灭 棚 户 和 简 易 住 房, 使 住 房 成 套 率 达 到85% 以 上。

(4)80% 的 居 民 家 庭 住 房, 其 使 用 功 能 满 足 基 本 居 住 需 要。

2、 房 地 产 企 业 各 项 指 标

“ 九 五” 计 划(1996~2000年)

(1) 房 地 产 业 增 加 值 每 年 以18% 的 速 率 增 长, 到2000年, 房 地 产 增 加 值 占 国 内 商场 总 值 的 比 重 增 加 到3.5%。

(2) 到2000年, 独 立 核 算 的 房 地 产 企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人 数 达 到100万 人, 全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达 到350万 人。

(3) 商 品 住 宅 竣 工 面 积 占 城 镇 住 宅 竣 工 面 积 的 比 重 达 到60%; 商 品 房 屋 占 城 镇 竣 工 房 屋 总 面 积 的 比 重 达 到40%。

(4) 实 行 社 会 化、 专 业 化 物 业 管 理 和 修 缮 的 房 屋 占 社 会 房 屋 总 量 的 比 重 达 到30%。

(5) 房 地 产 估 价 人 员 达 到3万 人, 其 中 房 地 产 估 价 师5000人。

十 年 规 划(2001~2010年):

(1) 房 地 产 业 增 加 值 每 年 以12% 的 速 率 增 长, 到2010年, 房 地 产 业 的 增 加 值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的 比 重 增 加 到5.0%。

(2) 到2010年, 独 立 核 算 的 房 地 产 企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人 数 达 到200万 人, 全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增 加 到450万 人。

(3) 商 品 住 宅 竣 工 面 积 占 城 镇 住 宅 竣 工 面 积 的 比 重 达 到80%; 商 品 房 屋 占 城 镇 竣 工 房 屋 总 面 积 的 比 重 达 到50%

(4) 实 行 社 会 化、 专 业 化 物 业 管 理 和 修 缮 的 房 屋 占 社 会 房 屋 总 量 的 比 重 达 到50%。

(5) 房 地 产 估 价 人 员 达 到6万 人, 其 中 房 地 产 估 价 师15000人。

(二) 总 体 发 展 战 略

“ 九 五” 期 间 到 下 世 纪 初, 城 镇 住 房 的 总 体 发 展 任 务 是:

稳 步 发 展 住 宅 建 设, 住 宅 建 设 投 资 规 模 占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的 规 模 保 持 在13% 左 右, 逐 步 建 立 住 房 发 展 宏 观 调 控 机 制, 实 行 扶 持 政 策 发 展 普 通 住 宅; 鼓 励 个 人 构 建 住 宅, 提 高 个 人 投 资 于 住 宅 建 设 的 比 重; 重 点 解 决 住 房 困 难 户 的 住 房 问 题; 改 造 危 旧 住 宅, 提 高 住 房 成 套 率; 提 高 住 宅 和 居 住 小 区 的 工 程 质 量 和 环 境 质 量; 住 宅 建 设 的 发 展 模 式 从 数 量 型 转 向 质 量 型、 效 益 型。

“ 九 五” 期 间 到 下 世 纪 初, 房 地 产 企 业 的 总 体 发 展 任 务 是;

提 高 增 量 房 地 产 的 商 品 化 程 度, 促 进 存 量 房 地 产 的 流 通 和 城 市 用 地 性 质 的 调 整; 加 快 发 展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和 物 业 管 理, 促 进 房 地 产 市场 体 系 的 完 善; 建 立 房 地 产 市场 监 测 体 系, 改 善 宏 观 调 控 机 制; 引 导 投 资 方 向, 发 展 居 民 商 品 住 宅。

(三) 最 新 发 展 规 划

为 使 房 地 产 行 业 与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相 协 调, 保 持 较 高 速 度 的 增 长, 以 满 足 城 镇 居 民 的 住 房 要 求, 建 设 部 为 此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相 应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1、 深 化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制 度 改 革, 加 强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的 规 划 和 管 理。

2、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市场 需 求, 增 加 房 地 产 有 效 供 给。

3、 改 革 计 划 体 制, 建 立 独 立 的 住 宅 建 设 投 资、 建 设 计 划, 保 证 住 宅 建 设 的 稳 定 性。

4、 建 立 国 家、 城 市、 个 人 住 房 发 展 基 金。

5、 建 立 适 合 市场 经 济 的 住 房 供 应 体 制。

6、 鼓 励 个 人 投 资 建 造 住 宅、 购 买 住 宅 和 集 资 合 作 建 房, 继 续 扶 持 发 展 住 宅 合 作 社。

7、 推 行“ 国 家 安 居 工 程 计 划”, 加 快 住 宅 建 设, 加 快 解 困 解 危 步 伐。

8、 为 实 现 每 户 城 镇 居 民 有 一 套 经 济。 适 用 的 住 房 的 目 标, 在 适 当 调 整 住 房 面 积 的 同 时, 严 格 控 制 新 建 住 宅 的 面 积 标 准, 使 有 限 的 投 资 和 有 限 的 土 地 解 决 更 多 的 居 民 住 房 问 题。

9、 依 靠 住 宅 产 业 现 代 化, 提 高 住 宅 建 设 投 资 效 益 和 建 设 质 量, 促 进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的 应 用 和 推 广。

10、 强 化 房 地 产 的 综 合 开 发, 坚 持 城 市 基础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配 套 建 设。

11、 采 取 鼓 励 政 策, 促 进 存 量 房 地 产 进 入 流 通。

12、 建 立 房 地 产 估 价 制 度, 形 成 合 理 的 房 地 产 价 格, 保 障 国 家 的 房 地 产 收 益 和 税、 费 收 入, 保 护 交 易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13、 进 一 步 深 化 房 地 产 价 格 管 理 体 制, 建 立 以 市场 供 求 关 系 为 主 要 决 定 因 素 的 价 格 体 系。

14、 加 大 城 镇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的 力 度。

15、 进 一 步 完 善 房 地 产 市场 规 划, 规 范 市场 行 为。

16、 积 极 建 立 与 房 地 产 市场 配 套 的 相 关 服 务 体 系。

17、 转 换 企 业 经 营 机 制,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18、 进 一 步 理 顺 房 地 产 行 业 的 管 理 体 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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