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研究报告--发展目标及远景规划

2002-11-20 10:20:30【作者】 畅享网 【进入论坛】
本文关键字 行业研究 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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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主 要 发 展 目 标

1 、 城 镇 住 宅 建 设

2000 年 规 划 :

( 1 ) 到 2000 年 , 城 镇 ( 非 农 业 人 口 ) 人 均 居 住 面 积 达 到 9 平 方 米 ; 解 决 人 均 居 住 面 积 在 6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城 镇 家 庭 的 住 房 困 难 问 题 , 重 点 解 决 人 均 居 住 面 积 在 4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住 房 困 难 户 的 住 房 问 题 。

( 2 ) 建 设 住 宅 12 亿 平 方 米 , 平 均 每 年 建 设 住 宅 2.4 亿 平 方 米 。

( 3 ) 改 造 现 有 使 用 功 能 不 全 的 住 房 和 简 陋 住 房 , 使 住 房 成 套 率 达 到 70 % 以 上 。 提 高 住 宅 建 设 质 量 , 住 宅 建 设 工 程 一 次 性 合 格 率 达 到 95 % 以 上 , 优 良 品 率 达 到 30 % 以 上 。

2001 ~ 2010 年 规 划 :

( 1 ) 城 镇 ( 非 农 业 人 口 ) 人 均 住 房 使 用 面 积 到 2010 年 达 到 18 平 方 米 。

( 2 ) 建 设 住 宅 33.5 亿 平 方 米 , 平 均 每 年 新 建 3.35 亿 平 方 米 。

( 3 ) 重 点 改 造 使 用 功 能 不 全 的 住 宅 , 基 本 消 灭 棚 户 和 简 易 住 房 , 使 住 房 成 套 率 达 到 85 % 以 上 。

( 4 ) 80 % 的 居 民 家 庭 有 住 房 , 其 使 用 功 能 满 足 基 本 居 住 需 要 。

2 、 房 地 产 企 业 各 项 指 标

2000 年 规 划 :

( 1 ) 房 地 产 业 增 加 值 每 年 以 18 % 的 速 率 增 长 , 到 2000 年 , 房 地 产 增 加 值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的 比 重 增 加 到 3.5 % 。

( 2 ) 到 2000 年 , 独 立 核 算 的 房 地 产 企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人 数 达 到 100 万 人 , 全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达 到 350 万 人 。

( 3 ) 商 品 住 宅 竣 工 面 积 占 城 镇 住 宅 竣 工 面 积 的 比 重 达 到 60 % ; 商 品 房 屋 占 城 镇 竣 工 房 屋 总 面 积 的 比 重 达 到 40 % 。

( 4 ) 实 行 社 会 化 、 专 业 化 物 业 管 理 和 修 缮 的 房 屋 占 社 会 房 屋 总 量 的 比 重 达 到 30 % 。

( 5 ) 房 地 产 估 价 人 员 达 到 3 万 人 , 其 中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5000 人 。

2001 ~ 2010 年 规 划 :

( 1 ) 房 地 产 业 增 加 值 每 年 以 12 % 的 速 率 增 长 , 到 2010 年 , 房 地 产 业 的 增 加 值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的 比 重 增 加 到 5.0% 。

( 2 ) 到 2010 年 , 独 立 核 算 的 房 地 产 企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人 数 达 到 200 万 人 , 全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增 加 到 450 万 人 。

( 3 ) 商 品 住 宅 竣 工 面 积 占 城 镇 住 宅 竣 工 面 积 的 比 重 达 到 80 % ; 商 品 房 屋 占 城 镇 竣 工 房 屋 总 面 积 的 比 重 达 到 50 %

( 4 ) 实 行 社 会 化 、 专 业 化 物 业 管 理 和 修 缮 的 房 屋 占 社 会 房 屋 总 量 的 比 重 达 到 50 % 。

( 5 ) 房 地 产 估 价 人 员 达 到 6 万 人 , 其 中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15000 人 。

( 二 )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1 . “ 九 五 ” 期 间 到 下 世 纪 初 , 城 镇 住 房 的 总 体 发 展 任 务 是 :

稳 步 发 展 住 宅 建 设 , 住 宅 建 设 投 资 规 模 占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的 规 模 保 持 在 13 % 左 右 , 逐 步 建 立 住 房 发 展 宏 观 调 控 机 制 , 实 行 扶 持 政 策 发 展 普 通 住 宅 ; 鼓 励 个 人 构 建 住 宅 , 提 高 个 人 投 资 于 住 宅 建 设 的 比 重 ; 重 点 解 决 住 房 困 难 户 的 住 房 问 题 ; 改 造 危 旧 住 宅 , 提 高 住 房 成 套 率 ; 提 高 住 宅 和 居 住 小 区 的 工 程 质 量 和 环 境 质 量 ; 住 宅 建 设 的 发 展 模 式 从 数 量 型 转 向 质 量 型 、 效 益 型 。

2 . “ 九 五 ” 期 间 到 下 世 纪 初 , 房 地 产 企 业 的 总 体 发 展 任 务 是 :

提 高 增 量 房 地 产 的 商 品 化 程 度 , 促 进 存 量 房 地 产 的 流 通 和 城 市 用 地 性 质 的 调 整 ; 加 快 发 展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和 物 业 管 理 ,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体 系 的 完 善 ; 建 立 房 地 产 市 场 监 测 体 系 , 改 善 宏 观 调 控 机 制 ; 引 导 投 资 方 向 , 发 展 居 民 商 品 住 宅 。

( 三 ) 近 期 发 展 措 施

为 使 房 地 产 行 业 与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相 协 调 , 保 持 较 高 速 度 的 增 长 , 以 满 足 城 镇 居 民 的 住 房 要 求 , 建 设 部 为 此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相 应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

1 、 深 化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制 度 改 革 , 加 强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的 规 划 和 管 理 。

2 、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市 场 需 求 , 增 加 房 地 产 有 效 供 给 。

3 、 改 革 计 划 体 制 , 建 立 独 立 的 住 宅 建 设 投 资 、 建 设 计 划 , 保 证 住 宅 建 设 的 稳 定 性 。

4 、 建 立 国 家 、 城 市 、 个 人 住 房 发 展 基 金 。

5 、 建 立 适 合 市 场 经 济 的 住 房 供 应 体 制 。

6 、 鼓 励 个 人 投 资 建 造 住 宅 、 购 买 住 宅 和 集 资 合 作 建 房 , 继 续 扶 持 发 展 住 宅 合 作 社 。

7 、 推 行 “ 国 家 安 居 工 程 计 划 ” , 加 快 住 宅 建 设 , 加 快 解 困 解 危 步 伐 。

8 、 为 实 现 每 户 城 镇 居 民 有 一 套 经 济 、 适 用 的 住 房 的 目 标 , 在 适 当 调 整 住 房 面 积 的 同 时 , 严 格 控 制 新 建 住 宅 的 面 积 标 准 , 使 有 限 的 投 资 和 有 限 的 土 地 解 决 更 多 的 居 民 住 房 问 题 。

9 、 依 靠 住 宅 产 业 现 代 化 , 提 高 住 宅 建 设 投 资 效 益 和 建 设 质 量 , 促 进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的 应 用 和 推 广 。

10 、 强 化 房 地 产 的 综 合 开 发 , 坚 持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配 套 建 设 。

11 、 采 取 鼓 励 政 策 , 促 进 存 量 房 地 产 进 入 流 通 。

12 、 建 立 房 地 产 估 价 制 度 , 形 成 合 理 的 房 地 产 价 格 , 保 障 国 家 的 房 地 产 收 益 和 税 、 费 收 入 , 保 护 交 易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13 、 进 一 步 深 化 房 地 产 价 格 管 理 体 制 , 建 立 以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为 主 要 决 定 因 素 的 价 格 体 系 。

14 、 加 大 城 镇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的 力 度 。

15 、 进 一 步 完 善 房 地 产 市 场 规 划 , 规 范 市 场 行 为 。

16 、 积 极 建 立 与 房 地 产 市 场 配 套 的 相 关 服 务 体 系 。

17 、 转 换 企 业 经 营 机 制 ,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

18 、 进 一 步 理 顺 房 地 产 行 业 的 管 理 体 制 。 [5]

19 、 确 立 关 于 取 消 住 房 实 物 分 配 、 实 行 货 币 分 配 的 政 策 框 架 。

20 、 进 一 步 规 范 房 地 产 开 发 主 体 及 开 发 行 为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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