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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与中国电子商务广告 信用与中国电子商务
摘要 本文主要探讨在一个面对面传统交易中尚缺乏信用与信任的制度环境里,基于互联网虚拟性的电子商务怎样解决网上交易的信用问题。进一步地,与网下传统交易信用相比,网上信用又有哪些特殊的表现形式以及解决机制。 本文认为,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对传统商业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网络技术本身也提供了很强的商业激励,电子商务从本质上讲就是提供信用服务的商业模式。它不仅具有很强的网络外部性,而且随着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范围的扩大,使得不守信用的成本提高,有利于约束不讲信用的行为。互联网在遭遇不同商业模式、不同行业特性的电子商务中,其信用问题和信用机制的表现各有不同。本文以电子商务信用和传统交易信用的对比关系为维度,揭示并概括了目前中国电子商务信用的四种表现形式:“网上信用改进型”、“网下信用放大型”、“网上网下无关型”和“网上信用超越型”,并以传统企业电子商务为例证,进一步剖析了电子商务信用的分类特征。通过与美国电子商务信用环境的比较,本文最后揭示了当前电子商务建设中法律、政府、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地位与角色。本文在案例调研的基础上,从新制度经济学和经济社会学的视角出发,比较全面地考察了互联网对交易信用的影响。研究表明,互联网对信用的影响不仅在技术层面,更在制度层面。要认识信用与中国电子商务的关系,一不能脱离网下传统交易的信用特征,二不能脱离整体信用制度的约束。 一、引言 1、问题 当前全球电子商务发展不景气,中国亦是如此。但大多数人仍然相信电子商务的前途是光明的,只是发展道路是曲折的。这一点判断大概不会错,因为网络技术对经济活动带来的深刻影响已经不可逆转。问题在于即使技术上电子商务能够赢利,为什么实际交易中迟迟赚不到钱?究竟是什么原因阻碍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影响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路障有哪些?经济活动中的低信任度(福山,2001)无疑是困扰当前中国经济的一个共同路障,而互联网的出现,究竟给传统的交易信用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与传统商务的信用问题相比,作为互联网在商业中的集中体现形式——电子商务信用问题又有那些特殊的表现形式,以及特殊的信用设计机制?这正是本文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2、文献综述 随着急剧的社会变迁所引起的社会信任状况的剧变,“信任”与“信用”问题成了近来中国学术界日益重视的一个课题。各个领域的学者试图从经济学、经济学、心理学等专业视角或交叉视角研究信任问题。其中,福山的《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从国别比较的角度详尽细密地考察了社会信任度在各国经济生活中的角色。他指出,信任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对经济发展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中国社会学者郑也夫最近出版的研究专著《信任论》(2001),凭借其对中国社会现实深刻与敏锐的洞察,系统阐述了信任的来源、结构、作用及变迁,最后一章对“杀熟”现象的探讨,被评为“以极具穿透力的理论照亮了我们所熟悉的生活的底部”(朱学勤,2001)。张维迎的《产权、政府与信誉》(2001)是目前国内第一本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对企业信誉与产权制度和政府管制关系进行深刻剖析的著作。张维迎强调,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取消政府不必要的监管是企业讲信用的必要条件。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兴起对传统商业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这种冲击不仅是技术层面的,更是渗透于社会层面以及心理层面。其中,互联网的信用问题正受到广泛的重视。目前国内外还没有关于网络信用的系统理论,大多数的研究是在操作层面上对电子商务的信用管理进行探讨,例如对网络信任建立中的某一个维度——网络安全的研究,在美国十分普遍。张晗(Georg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等的论文“Hype or Reality: Do the Trust-Promoting Seals Really Matter in Electronic Markets?”(2001)采用实验经济学的方法,研究了由第三方认证的B2C网站信任度标识(Trust-Promoting Seals)是否在现实中真正起作用的问题。文中把B2C网站的被信任度区分成5个维度:保护消费者隐私(protecting consumers’privacy)、提供安全的交易系统(providing secure transaction system)、消费者满意度(consumer satisfaction)、可靠性(reliability)以及提供保险或担保(providing insurance or guarantees),是一项比较规范、代表性的经验研究。 3、研究方法 鉴于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在初步阶段,很多条件都不成熟,市场秩序也不规范,因此,严格的经验研究在国内难度较大,许多外生变量诸如政府行为、法律法规等都影响电子商务信用的变化。本文主要从新制度经济学、经济社会学等视角出发,采取案例分析法,以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的信用比较为核心维度,并结合电子商务中的政府、法律、市场行为等因素对信用的影响,对我国当前电子商务信用进行了一个较为全面与深入的剖析与总结。 本研究的案例资料主要来自于作者对目前国内最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直接访谈(直接材料)获得,包括西单电子商务CEO王峻涛,EC123,阿里巴巴、雅宝等。由于充分尊重访问者个人的意愿,有些访问者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我们在适当的地方都作了匿名处理。另外部分的资料是通过网上正式发布的报道获得(间接材料)。案例的来源可视为有相当的可靠性与典型性。 二、信用问题的来源 在进入正文之前,有必要先澄清几个跟信用相近和相关的术语和概念:信用(Credit),信任(Trust),信誉(Reputation),诚信(Honesty)。“信任”是指一个人对他人未来不确定行为的一个良好的确定预期,表达了一种人际互动的态度和心理(Piotr Sztompka,1999),多用于社会学范畴。当它所指代的含义是对他人未来行为的“良好”预期时,就表示一个人处在一种信任的状态;如果对他人未来行为的预期是“非良好”的,那就是一种“不信任”的状态;“信用”是个人或组织本身的一个静态的属性,即被他人信任的程度,守承诺的程度,较多用于经济学。广义上的“信用”不单指实务操作中的信用管理、信贷等活动,包括所有交易中的信用状况;“信誉”和“信用”表达的含义基本一致,前者更多地用于表达一个组织(企业)的信用,后者则通用于个人和组织;“诚信”除了信用外,还包含了诚实性的道德含义。 本文主要关注的是经济生活或者说交易中的信用,既涉及企业信用也涉及个人信用;在经济活动中,一个人或一个组织要守信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能力(capability)兑现承诺,这里的能力主要指经济和技术能力;另一个就是诚实(honesty),这不仅是一个道德范畴的要求,也是和制度约束密切相关的。信任关系具有下述性质:第一,时间差与不对称性。行动和兑现较之诺言和约定是置后的,言与行、承诺与兑现之间存在着时间差,信任者与被信任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信息经济学中,信用的需求正是来源于信息的不对称性,而信誉就是指掌握信息的一方不欺骗对方的承诺(张维迎,2001);第二,不确定性。具备了确定性,就不存在风险和应对风险的这一特定方式,也就不存在信任问题。第三,缺乏足够的客观根据,信任属于主观的倾向和愿望(郑也夫,2001)。 所谓信用问题,指的是因缺乏一定的信任关系而导致交易成本上升,社会秩序趋于复杂化、混乱化。信用问题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良好的信用状况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信用问题之所以在现代社会凸显出来,主要是因为由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渐演变成现代的“陌生人社会”,传统的信用约束机制失灵,而新的信用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使得信用问题成为一个头痛的大问题。从信任的结构上可以将之分为人格信任和系统信任(郑也夫,2001)。人格信任是对某个具体人的信任,比如亲族、同乡会、行会中的信任,都属于人格信任。人格信任只能局限于较小的人际范围中,因为随着交易半径与个体流动范围的扩大,对个体信任的鉴定与监督成本急剧上升,从而必须转向系统信任。“系统信任”是指对匿名者组成的制度系统的信任,其中最大的两个系统就是货币和专家。一般来说,与人格信任对应的社会制度安排是以“关系为本”的人治结构(relation-based governance),而建立在系统信任基础上的是以“法制为本”的法治结构(rule-based governance)(Li Shuhe,1999)。由于中国目前正处在从人格信任的人治社会向系统信任的法制社会的转换阶段,信用机制的严重缺位,导致当前各类信用问题极为突出。毒米事件、毒油事件、杀熟现象屡屡发生,社会诚信几乎降到了历史最低点。这其中既有西方国家在制度转换过程中曾经遇到的共同的问题,也有中国特有的问题――即产权制度和政府行为的问题(张维迎,2001)。总之,中国在信用领域的转轨成本比西方更高。 三、互联网与信用 互联网的出现,导致时间和空间分离程度大大加剧,匿名性、虚拟社会大量出现,由此加速了从“熟人社会”转变到“陌生人社会”的进程,使得系统信任机制变得愈来愈重要,而人格信任的作用日益减退。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独特的网络信用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及表现形式表明,信用问题不单是一个道德操守问题,归跟到底,信用问题就是信息的问题。 3.1互联网对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互联网对信息不对称性最大的影响是,网络交易的虚拟平台使交易双方无法直接见面,这种空间上的分离使得虚假身份很难识别,网络欺诈、欺骗行为(Fraud)很容易滋生。最常见的是由卖方制造虚假身份欺骗处于信息不对称劣势的买方。据National Consumers League(2000年)的统计表明,美国68%的网络投诉都是针对网上拍卖的身份伪造或商品伪造。在中国,互联网的开放性加上传统立法方面的滞后性,使得这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网下的虚假身份迫使中国银行不得不推行实名制,至于网上的虚假身份和虚假信息,目前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机制。 但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信息传递速度大大加快,传播途径更为有效,BBS上的一张帖子,一夜之间就可以让全世界知道相隔千里之外发生的事件,这对于消除信息不对称性无疑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从而对信用机制的建立也有正面的意义。信用同货币一样是一个交换中介,只有具备了传递的功能,信用才有真正价值。传统社会中人们的活动范围很小,信息传送也比较有效。一个人如果不守信用,在他的周围很快就会通过Gossip的方式传开,使他在今后与别人的交易中受到惩罚。到了现代社会,人们的活动范围增大,信息传送的广泛性和有效性受到很大的限制。在信用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守信用往往成了比守信更划算的一种选择,于是有很多人倾向于不守信用(张维迎,2001)。 互联网在信息传播速度和广度上前所未有的优势,对抑制与约束现代人的失信、欺骗有显著的功效。例如,去年My8848的突然倒闭,很大程度上就是网上信息公开与快速传播的结果。“220万客户分布在10个省,3小时就知道了我们这里(北京本部)被封的事,结果退货的单子全过来了,不倒闭都难。”王峻涛坦承,“我们日夜注意着网上动向,一有情况就会特急处理。促使My8848后来的回应正是网络上这样一种压力。这是一种民间的力量,是一种信用启蒙。网上商家对消费者没有办法。越出名的企业出了坏事,传播更快。”从这里可以看出,网络上虽然有信息不对称,但信息的传递却是公平的、迅捷的,虽然传播的并非全是信用记录,但这是无形中的一种舆论监督,并确确实实对商家的信用发生了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互联网构成了一种信息化的民主力量。“非网络时代那些记者被称为无冕之王,到了今天互联网时代,消费者、读者才真正成了主人”(王峻涛)。 但是,技术永远只提供一种可能性,信息技术所能做的只是让信号(signal)传递得更快,至于信号所负载的信息的真实性还取决于处理信号的本体。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传播而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网民的案例,在金融、投资网站的投诉中最为严重。美国证监会1998年发布的报告中不无讽刺地指出,“Internet fraud and its sophistication have grown as much and even faster than the Internet itself, especially when buyers and sellers cannot see each other, and may even be in different countries”(来源:South China Morning Post,HongKong,May 21, 1999)。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96年11月美国联邦法院判决冻结一家叫SEXI的小型上市公司的资产,同时冻结一家金融信息网站SGA Goldstar的资产。原因就是后者以非法接受SEXI股票为交换,在网上对不知情的投资者发布SEXI的虚假利好消息。结果,SEXI的股票价格一星期内从0.25美圆上升到4.75美圆,SGA Goldstar乘机抛出SEXI的垃圾股票大肆牟利。象SGA Goldstar这种的金融、投资网站之所以热衷于在网上制造“虚假信息”,也恰好是看中了E-mail,BBS等网络工具的快速与大覆盖面。所以,在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下,互联网的“信息泛滥”很可能造成可信度降低,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 互联网与信用的关系好比一把双刃剑。网络虚拟平台虽然容易产生虚假身份、虚假交易,但网络技术以电子格式存储与传输交易凭据,不经人手,在服务器上容易保存不易销毁,这显然有助于信用的追查与举证。 3.2互联网对交易方式的影响 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交易手段是电子商务的最基本特征。在此之前,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一直在传统商务中占绝对的主导地位,也是人们最习以为常的交易方式。所以,电子商务的出现首先是对消费习惯、乃至生活习惯的一个挑战。Shapiro et al(1992)指出,网络上的信用程度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1、交易者最初进行电子商务时所获取的交易信用经验;2、针对所有参与者而界定的清晰、明确的交易角色与交易流程;3、参与者对电子商务切合实际的预期。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主要区别有两点:第一,商品识别上的差异。电子商务中在决定购买某一商品时,买家所能获取的商品信息只能来自网上的文字描述和照片,而无法亲眼查看和亲手触摸,使得买方很容易怀疑他拿到手的商品会不会不是他看到的,或他真正想要的那种商品,因而对电子商务交易产生不信任心理。除非那些可以高度标准化的商品,例如书和唱片,才可能超越商品识别的差异,成为网上的畅销品;第二,支付手段上的差异。电子交易不可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定存在一个时间差。如果先付钱后交货的话,买方就有可能不信任卖方;如果先交货后付钱的话,卖方就有可能不信任买方。这种情形在电子商务出现以前也存在,但区别在于,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电子商务中买方和卖方几乎都是从不见面的、甚至匿名的人,而不象在传统交易关系中通过面对面的接触,买方和卖方可能建立起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信任度也容易提高。这样就给电子商务信用提出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另外,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交易中的搜寻成本、比较成本大大下降。一个网络上的客户可以在几秒钟内搜索上百个网站,同一个交易平台上又可以引来很多产品,消费者此时面临的是远比网下广阔的选择,获得产品信息非常容易,转移成本也非常之低,这对产品的信任度、忠诚度都是不利的。只要有另外一家网上竞争对手提供相似的产品,而且价格更低,客户一夜之间就可能跑光了。所以,今天的电子商务企业要想锁定消费者变得越来越困难,尤其是网上零售商(e-retailing)面临着来自价格上的巨大竞争压力,这也是网络企业之所以很难赢利的一个原因。 但是,另一方面,客户的信任度与忠诚度也可以通过提高网络客户的满意度来确立。对于刚刚上网的客户,网络企业可以引导他们从最大众化的方式入手,逐步帮助他们找到预期的产品,象yahoo的门户网站;而对于专业要求很高、熟练程度很大的买家,网络则可以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选择最合适的购买路径,并且持续更新潜在客户最新的交易需求,进行系统整合。象Dell的大规模定制(mass customization)模式,就利用网络平台实现了网下根本无法实现的客户满意度,对建立和增强交易双方的信任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四、电子商务信用 综上所述,互联网时代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对信用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互联网不仅是一项技术革命,同时也是一项制度创新。在一个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中都还缺乏信用与信任的制度环境里,基于互联网虚拟世界的电子商务怎样来保证电子合同、电子签字、电子支付的可靠性,怎样来解决网上交易的信用与信任问题?进一步地,与网下传统交易信用相比,网上信用又会有哪些不同或相同的表现形式、哪些特别的信用解决机制?这些富有中国特色的网络信用问题,正是本文研究的中心。 首先说明的是,本文中所指的电子商务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通常所指的B2C,B2B,C2C等交易类型,也包括电子金融(e-financing)、网上银行(e-banking)以及传统企业转型(e-transformation)的电子商务。而本文中所指的电子商务信用,指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买方(vendee)、卖方(vendor)以及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方(platform)构成的三方间互动的信用关系。 本文认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信用状况非常复杂,很难一概而论。不同的交易模式(比如B2C、B2B、C2C)、不同的行业特性(比如e-banking、e-security、e-trip)、不同的网下信用特征,会反映出不同的电子商务信用问题。本文试图以“网上信用”(即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信用状况)与“网下信用”(即该电子商务模式所属的网下传统商务领域的信用状况)的对比关系为维度,从创新机制的视角来梳理、探讨“网上信用”的表现特征,从而揭示出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的概貌。具体来讲,目前“网上信用”大致有四种表现形式: H1:改进型(positive):“网上信用”比起“网下信用”有正向的促进与改善,但促进程度有限,我们称之为“网上信用改进型”(简称改进型)。以B2B为代表。 H2:放大型(negative):“网上信用”不仅对“网下信用”没有改进,反而放大了“网下信用”的负面问题,我们称之为“网下信用放大型”(简称放大型)。以C2C为代表。 H3:无关型(default):“网上信用”与“网下信用”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将“网下信用”问题平移到了网上,我们称之为“网上网下无关型”(简称无关型)。以B2C为代表。 H4:网上信用超越型(surpass):“网上信用”由于回避掉“网下信用”问题的一些环节,使得“网上信用”更为可靠,我们称之为“网上信用超越型”(简称超越型)。以e-financing为代表。 下面就上述四种关系,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4.1改进型(positive):B2B电子商务 B2B电子商务的本质是提供一个信息平台。与B2C不同,B2B平台本身并不介入具体交易,是作为一个“生意撮合者”的身份出现的。它的产品就是信息,买方企业的信息,卖方企业的信息,汇集拢来供交易双方各取所需。B2B电子商务的网络效应(network effect)特别强,它的产品――信息,都是由用户提供的,如果没有用户或者用户很少,B2B网站就根本无法存在。而它的用户越多,网站的价值就越大,就会有更多的用户来它这里,具有明显的网络外部性。从本质上来说,B2B就是提供信用服务的一种商业模式,是典型意义的信用经济。B2B的角色就在于可以更加节约地帮助用户之间建立起相互信任关系。如果没有这个平台,这种信任就要靠单个商家对单个商家个体之间去培养、鉴定、和监督,人格信任的成本非常之高。有了B2B平台之后,就可以建立起品牌信任即系统信任,让商家相信进入这个平台就等于进入一个信用环境良好的商务社区,发生欺骗的概率很低,或者欺骗发生后由平台提供方来赔偿责任。 B2B顾名思义,用户都是企业或商家。从理论上来看,B2B的企业用户应该比B2C更倾向于守信用。因为一个组织的生命是无限的,个体则是有限的;另外,企业不守信用的惩罚执行机制会比个人更为有效,因为个人可以很容易地在黑暗中消失,而一个“企业”是不容易逃跑的(张维迎,2001)。“因为有庙的声誉约束着和尚的行为”(张维迎,2001),所以企业相对于个人来说应该是倾向于讲信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产权制度不健全,企业中个人的利益并不完全与企业相关,加上互联网交易的特殊性,B2B交易中的欺骗、不讲信用的现象不容乐观。 阿里巴巴是目前国内最有影响力的B2B网站之一,我们着重分析一下它是如何解决B2B的信用认证问题。阿里巴巴在其国际站上早就开始试行“诚信通”服务,并于2002年3月10日起正式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全面推行“诚信通”会员服务,新注册的会员强制性要求使用这项服务,费用是1800元/年。下面是关于诚信通的介绍。 诚信通的原理是为每个使用该项服务的企业建立网上信用档案,内容包括A&V认证(Authentication & Verification)、证书与荣誉、业务伙伴推荐、反馈中心、阿里活动记录五项。其中,A&V认证由阿里巴巴的合作伙伴、著名的资信机构邓百氏、澳美资讯、华夏信用等进行实地考查得出;业务伙伴推荐列出曾与该会员合作的企业及其联系方式,供其它企业参考;反馈中心记录贸易伙伴的客观评价;阿里活动记录忠实地记载会员在阿里巴巴的所有行为。 诚信通档案是进入阿里巴巴互动互信贸易社区的通行证。只有经过第三方资格认证的诚信通会员才能获得通行证,进入阿里巴巴诚信通贸易社区。通过网上信用活档案服务--诚信通服务,以大大低于传统方式的成本展示您的信用和企业形象,赢得信任;同时,对等地查阅其他诚信通会员的档案,方便快捷了解他人信用,帮您大幅度缩减网络商务伙伴筛选时大量的询问、调查和探知工作带来的时间、人力、财力成本,迅速选择真实可信的贸易伙伴进入实质业务洽谈。 传统的认证服务和诚信通有类似的地方,都是提供信用的参考。但不同在于传统的认证服务是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一份调查的结果报告;诚信通则侧重于从多角度(资深信用服务公司的认证、贸易伙伴的推荐和评价、证书与荣誉的展示等),连续性的记录和展现企业信用。 诚信通和其它网上的信用工具也有区别。诚信通不是单单展示信用。它将建立信用与展示产品紧密结合,在建立的过程中获得展示,在展示的过程中积累信用,二者相辅相成,为企业的网上贸易提供鲜活的、真实、持续、高价值的参考。 网络贸易,供应商需要诚信通服务,买家同样也需要诚信通服务。许多供应商在网上回复求购信息,发送产品样品都非常小心。因为他们除了希望降低联系和发送样品的成本以外,更担心这些需求是来自于报有其它目的的竞争对手。作为买家您也需要供应商的信任。凭借诚信通档案展现您的信用和信誉,展示您公司的真正实力,让您与供应商之间的网络交流更加畅通高效。 同时,作为诚信通会员,您才有权查看供应商的诚信通档案,从第三方认证信息、资信参考人、会员评价、阿里活动记录公司的证书与荣誉多角度、多方面的了解对方,帮助您以低成本进行第一步的筛选,快速进入实质交易。 商业信用是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诚信和信誉程度的综合性反映。它体现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特征、经营方式、信誉状况、信贷能力和在市场中的公众形象。了解一个企业机构的商务信用状况有利于经营者们在商务活动中做出准确的判断和正确的决定,而良好而完整的信用将有助于客户对企业的合作信心。 从更深一层的意义看,它有利于规范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增大经营透明度,从而有效防范经济欺诈犯罪活动。诚信通为现代商业和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新的信用建立和评价体系。(资料来源:阿里巴巴中国站的“诚信通”介绍) 从上面介绍可以看出,“诚信通”的最大特点是把网下认证同网上信用评价两种手段结合了起来。既然信用是B2B网站的生存根本,为了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阿里巴巴必须要保证用户企业的信用度。但是,由于我国网下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要靠阿里巴巴一个网站来完成认证功能是十分困难的。但在强烈的商业激励下,阿里巴巴并没有坐以待毙,而是寻求与资深信用服务公司如邓百氏、澳美资讯、华夏信用等合作,对它的用户企业进行认证,并向用户收取服务费。阿里巴巴比较聪明的一点是,把建立信用与展示产品等增值服务结合起来,让会员不再把建立自己的信用看成一种负担,而是一种有价的资本,因此“诚信通”推出以后并没有象媒体所担心的跑掉大量用户,反而有很多大用户选择了这项服务。对于企业来说,B2B平台由于给他们提供了扩展市场的重要渠道,企业一般比较重视,所以他们认为“诚信通”提供的收费服务是价有所值的。可以说,是互联网给阿里巴巴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商业激励以及对于用户企业所带来的商业激励,使得“诚信通”水到渠成。这种信息的便利性、关联性、有偿性通过互联网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使得电子商务信用环境比传统商务信用环境得到了改善。 “诚信通”另一个重要的功能是网上信用评价。网下信用中介机构的认证相对来说是静态的,如果要频繁地进行认证,不仅可能性小而且成本也会比较高。依照前文所述,良好的信用体系对信息传递的要求非常高,不然就起不到惩罚和激励作用。“诚信通”正是利用网络传播交易记录,促进了网络信用的建立。从B2B电子商务的这种制度创新来说,电子商务信用环境是应该优于传统商务信用的。但是,阿里巴巴也有做得不成功的方面。比如网络企业一般不大愿意公开信用评价。比如,企业A跟企业B做了交易后,A觉得B信用不错,但懒得花时间到网上评价,认为只要自己知道就行了;如果A发现B信用状况不好,也不愿意去揭露,认为以后自己不跟它做生意就可以了,人家受骗不关我事。这跟我国目前互联网发展不成熟以及网下既有的交易习惯有关,缺乏开放共享的制度激励,也没有网上社区的基础条件。这种状况应该随着时间逐渐有所改善,而且网上有效信用评价的作用会变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有效。 4.2放大型(negative):C2C电子商务 放大型影响主要体现在C2C电子商务中。和B2B一样,C2C网站也是一个信息平台,其本身并不介入具体交易。但C2C和B2B不同的是,B2B的主要用户是企业或商家,而C2C的主要用户则是个人消费者。从信用角度来看,C2C和B2B的本质区别在于信用主体不同。我们在前文已经分析过了,个人比企业可能倾向于更加不守信用,C2C的信用问题也会比较严重;其次,B2B比C2C有更大的激励机制。因为B2B为企业提供了非常便利的互联网平台,扩展了一条至关重要的市场销售渠道,对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企业来说,有很强的赢利激励,信用认证是有价的。C2C虽然也能为用户提供许多便利信息和交易机会,但对于个人用户来说,网上拍卖毕竟都是家长里短的东西,特别是,在中国,信贷消费远没有发展成熟,可供交换的旧货本来就不多,因此,激励不象企业那么强烈,网上信用并非那么有价值。对于C2C平台来说,要做好网上信用服务难度更大。下面是关于发生在雅宝网站(www.yabuy.com)上的一起网络诈骗案及其雅宝后来实施的代收款制度的新闻报道: 雅宝拍卖网协助警方侦破一例网络诈骗案 《计算机世界》 国内第一起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交易诈骗的网络诈骗案件近日在河北省张家口市被侦破。涉嫌诈骗的张家口市宣化区犯罪嫌疑人刘建(音)日前已被张家口市宣化区警方拘捕,近期将被移交法院。在这起案件中,国内最大的拍卖网站雅宝拍卖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向警方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雅宝网的积极参与为警方最终侦破此案提供了便利,也为国内网站在预防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借鉴和范例。 今年6月1日,雅宝拍卖网客户服务中心收到了一封不同寻常的e-mail,一位山东泰安的王先生反映,他在网上通过竞价的方式购买了一部Nokia8810手机,汇款给卖主之后,就和这位名叫kiss590069的物主失去了联系。雅宝客户服务中心根据王先生提供的线索查找发现,网名为kiss590069的物主所有注册信息的真实性都值得怀疑。经进一步核实,该人同时有4台手机正在网上拍卖,参与竞标的人相当多,物主的留言很有吸引力,物品的起拍价格均低于市场价1500~2000元。雅宝客户服务中心通过各种方式找到了曾与kiss590069物主进行过交易接触的肖先生、白先生等其他几位用户,经证实,这几位用户的交易情况也与王先生的情况基本相同:将钱汇给物主之后就与其失去了联系,手机不开、呼机不回,钱付了出去,货却没有收到。于是,雅宝初步认定这是一起蓄意的网上诈骗案件,建议并协助受骗的5位用户向诈骗嫌疑人所在地张家口宣化区警方集体报案。该案件受到警方高度重视并迅速立案侦察,雅宝也随即向警方提供了涉嫌用户的全部资料及数据记录,宣化区警方迅速将涉嫌诈骗的案犯捉拿归案。 据宣化区公安局刑警队高宏先生介绍,年仅18岁的的该名犯罪嫌疑人除在雅宝网站,还在其它几家知名的网络上进行诈骗,涉案金额达数万元。 随着互联网的逐渐普及和网上交易、网络拍卖的日渐红火,各类网络违法和犯罪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利用互联网的虚拟特性进行网络诈骗是其中一种比较严重的行为。1999年全球最大的拍卖网站e-Bay就有1名用户因为诈骗被判处14个月的监禁。雅宝拍卖网主管客户服务的副总裁刘杰先生认为,预防网络诈骗,保障交易信用是拍卖网站要重点解决的首要问题。一方面网民要有预防意识,尽量选择安全的方式交易;另一方面受骗后应及时与警方和网站联系,寻求帮助。但是治本的关键在于网站本身能够拥有严密和有效的措施来最大程度地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雅宝拍卖网将在7月份正式推出的代收款信用担保服务就是一项有效防止网络诈骗的增值服务内容,借助雅宝的代收款服务,买卖双方将彻底免除受骗上当之忧。 刘杰还表示,为了把对用户和网民的损害减小至最低限度,雅宝网将考虑联络具有类似功能的网络同行建立信息交换制度,一旦发现诈骗情况,立刻进行统一沟通,以避免更多的用户受到诈骗。 我们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到,C2C上出现欺骗或不守信用的事件以后,追查变得十分困难,最后动用了警方力量才得以解决,耗费社会成本之大。出现这种情况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跟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相比,更为落后,几乎还没有启动,而在C2C中要靠个人道德来约束又是很不现实的事情。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C2C电子商务步履维艰,而在这样既定的制度环境下,雅宝也尝试着做了一些努力,比如使用交易信用管理系统。 为维护网上交易秩序,我们希望广大网友积极参与使用交易信用管理。 注册信息和认证:在注册时,认真、如实填写每一项目。如果您希望升为三星级,请将您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到雅宝公司,如果您希望升为五星级用户,请带上您的身份证到雅宝总公司或各地办事处。这些服务完全是免费的。 交易完成时,应及时进行双方的交易确认。发现其它用户的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请尽快与我们联系。 在交易时注意对方的星级和信用指数,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摘自雅宝网站(www.yabuy.com) 雅宝的另一项比较有实质性的举动是实行“代收款信用担保服务”,这项服务在2000年7月推出,但并不是一项强制的服务,可以选择使用。以下是关于这项服务的介绍。 Q:什么是代收款信用保障服务? A:买方将货款以网上支付、银行汇款、邮局汇款方式付给雅宝,雅宝收到款项后通知买卖双方雅宝已收到买方货款,并同时通知卖方发货,卖方将货品发给买方,买方通知雅宝收到卖方货品,雅宝将货款付给卖方。Q:什么是信用保障服务费? A:雅宝提供第三方信用保障代收款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Q:信用保障服务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A:收费标准按货款3%计算,少于10元按10元收取。 Q:谁来交纳信用保障服务费? A: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摘自雅宝网站www.yabuy.com) 这项“代收款信用担保服务”本来的意图在于,避免买方把钱交给卖方以后卖方逃之夭夭的情况。但是这项服务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本来交易双方可以采取直接支付方法,不必通过雅宝,现在由于个人信用的缺乏,雅宝不得不推出这项服务,在支付手段上不必要地增加了中介,比传统商务反而倒退了一步。不仅增添了不少麻烦,浪费不少时间,单是信用保障服务费,对于仅仅在网络上寻求互通有无目的的普通消费者来说,不愿意承受额外的费用。雅宝市场部的负责人告诉我们,“选择代收款信用担保服务的用户比例还是比较低的。这项制度并没有起到较大的作用,C2C信用状况仍然比较差,雅宝也在艰难度日”。 国内C2C的最大网站——易趣网在网上信用方面可谓煞费苦心。2000年6月易趣网推出了“易趣诚信月”活动,主要设立“易趣定心丸”制度,许诺当用户交易中碰到其他网友违信而没有满意成交,将获得易趣付出的最多200元的补偿。这是一种非正式的保险信用,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另外,易趣又推出一项易趣免费交流点”服务,下面是关于这项活动的介绍。易趣免费交流点 网上成交的商品需要网下的成功交易,易趣特为众网友提供了一个当面验货、当场交易、轻松交流的场所。让您网上网下的交易都便捷、省心。什么是易趣免费交流点?易趣免费交流点是为易趣用户网下交易、交流而特别设置的。它旨在提高易趣用户网下交易成功率,为广大用户营造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与此同时,在每个交易地点,都配有电脑、数码相机和扫描仪,可以为您免费提供:现场注册、物品登录、物品拍照、图片上传各项服务。 免费交流点将为您提供什么服务?交易地点为网上成交的用户提供了当面验货、当场交易、轻松交流的场所,以提高易趣用户网下交易成功率,为广大用户营造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与此同时,在每个交易地点,都配有电脑、数码相机和扫描仪,可以为您免费提供:现场注册、物品登录、物品拍照、图片上传各项服务。欢迎您和您的朋友到易趣的交易地点体验网下交易的乐趣!(摘自易趣帮助中心) 从上面资料可以看出,易趣推出免费交流点这种服务似乎是回到了C2C的原型――网下的旧货交易市场,有了网络化的今天,还得无奈地宣称依靠“交易地点为网上成交的用户提供了当面验货、当场交易、轻松交流的场所,以提高易趣用户网下交易成功率,为广大用户营造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本来网络下只需面对面交易,到了网上不仅多了注册下单,还要再到网络下走一遍,其后果显然使得网络交易成本提高,无谓地放大了网下信用效应。这与eBay在美国取得的巨大成功形成了巨大反差。 eBay是目前全世界最成功的电子商务拍卖网站,而易趣则是eBay模式的中国翻版。和eBay类似,易趣也有关于用户的信用记录,也在网上社区里推出了交易双方的信用评价系统、反馈机制、“信用公告板”,但面对中美差距甚大的信用环境,易趣没法在中国照搬和复制eBay对用户的第三方认证的模式。尽管易趣在这方面做了很大尝试,但成功的概率远比失败要小。 eBay在初期为了应付使用者的需求,在Omidyar手中发展出由买卖双方来彼此评鉴的制度–Feedback Forum,此后又出现了SafeHarbor来更加的确保个交易制度的安全性以免于恶性使用者的诈欺行为,由于这种良好的使用环境,使的使用者对整个制度上有了信心,而另外的效用是由于Feedback Forum的出现,使得eBay使用者更进一步的结成一个群体,也提高了使用者的忠诚度。 1999年1月,eBay公司宣布一个全面性的对于整个交易机制的改变计划,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和Equifax的合作,卖方可以付出五元美金来使得自己的资料去让Equifax来认证,认证成功后在eBay的拍卖上,卖方会有一个认证的icon,Whitman认为这样有助于卖买双方对于交易的信心的建立。 (资料来源:http://med.mc.ntu.edu.tw/~b5401025/wwwboard/messages/71.htmleBay经营管理简介) 这里固然和我国整体C2C基础有关,但由此导致的网上信用放大效应也最为明显。EBAY的成功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美国具备了很高的消费水平,多年的信用消费使社会积累了大量的物质。美国人生性随意,经常更换居所,每次迁移都会有大量的物品就地转让;同时耐用消费品的更新速度极快,二手物品来源非常丰富。但中国的人均收入只有美国的五十分之一,家庭物品积累不足,特别是适应现代生活可满足网民需求的物品不足。其次,二手物品的可利用性不高,目前家庭积累的物品大多是80年代以及90年代中期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购买的,已经不再具有较高的再利用价值。同时观念上的差异也限制了二手物品的规模,对于一些购买时间不长的物品,即使已经不太适应自己的家庭需要,很多人也不愿意转让。三是国内旧货与全新商品的价格差异不大,往往还不到一倍,二手物品没有价格优势,人们更愿意买全新物品。而美国的旧货与全新商品的价格差异较大,所以旧货有相当大的市场。因此中国C2C的用户没有受到很强的利益激励,对使用C2C服务是抱着可有可无无所谓的观念。因此,要象eBay或者阿里巴巴那样,要求用户接受第三方认证并付费的话,估计用户就走光了。而目前即使象雅宝和易趣免费为用户认证,他们也没有多大积极性。因此C2C的信用问题步履维艰,比网下交易更加麻烦。 最近eBay向易趣注资3000万美元,获得了易趣的33%股权。业内人士分析,此次合作,eBay更多的是希望通过易趣逐步进入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将eBay先进的海外经验与易趣网站本土化运营与管理相融合。但在上述问题上,易趣总裁邵亦波在新闻发布会上无奈表示,“我们不可能照搬eBay的模式”。中美C2C总体环境以及信用问题的制约,估计eBay和易趣的合作会不断地节外生枝。 4.3无关型(default):B2C电子商务 无关型主要体现在B2C中。B2C网站扮演的主要是网上零售商(e-retailing)的角色,它与B2B和C2C的一个最大区别在于,B2B或C2C平台是同时提供买卖双方的大规模信息集成平台,而B2C通常是只提供卖家信息、以及促成买卖交易的集散地,包括下单、支付及配送等服务功能,这与传统的大型商城、百货商店的零售模式没有太大区别。在信任关系上,B2C也同样存在着传统零售业中商场(网站)和消费者之间,商场(网站)和供货商之间,商场(网站)和配送公司之间,商场(网站)和支付银行之间的互信问题,而这其中大部分的信用关系,目前B2C和传统商务相比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或突破。原My8848董事长、现西单电子商务CEO王峻涛在接受访谈中是这样阐述中国的B2C信用的—— “B2C中国四百年前就有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是有了电子商务才有的。企业不愿意给个人信用,因为在商家眼里每个人都是没有信用的,钱到发货。对于消费者来说,钱交了,3天以后才收货,风险当然很大呀!”“历来商业中向消费者概不赊帐。跟上游企业(供应商)要赊,但愿意向制造业赊,而不愿向商业企业赊。如果处理跟上游企业关系时,谁也不信谁,那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我信他,他不太信我,那我预付;他信我,我不信他,先拿货来,卖完之后再结算。决定用哪种方式,是个很要命的问题,这是中国做生意最大的困难,不大可能科学决策,信用方式是一门艺术。 “中国目前的网络信用,和网下没有多大区别,我反而觉得比网下还好一些。因为网络企业的风险投资、管理机制都比网下要新。没有信用的地方有一个好处,大家谁也不信,警惕性很高。” 从上述回答可以看出,王峻涛描述的网上信用问题基本上都是网下问题的反映,B2C并没有突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原因就是,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企业信用制度都没有建立起来,作为一个理性的个人或企业,在面对一个虚拟的个人(企业)时,最理性的选择就是把他当作一个没有任何信用的个体(企业)。由于约束能力不同,个人通常比企业更倾向于不守信用,因此现在的B2C网站一般只能“不给个人信用”——款到了,我才给你发货。而目前我国的网上支付体系又不完善,能实现实时支付的只有招商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他支付方式到帐至少需要24小时,而且又不能透支,这样就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交易速度和流通效率,大大削弱了互联网可利用的时效优势。“我坏别人的帐和别人坏我的帐差不多,会慢慢平衡,但很危险,很容易被打破,不能成为一种商业游戏的规则”(王峻涛),否则B2C信用很可能陷入“信用的低水平均衡陷阱”。今年3月15日新浪网上网上消费的一次讨论中,主持人说了这样一件事。 前不久有个大片叫《大腕》在全国各地热播,当时有的网站打出广告“一块钱买大腕”。这个网友和很多网友,包括我在内,我们都非常高兴的点了这个广告,就一层一层的点下去,点了很多层,才点出来。事实根本不是这样的,不是说你拿出一块钱就可以把这个VCD盘拿回家的,是说你要买多少钱的东西再加一块钱才可以把这个VCD拿回家。(摘自新浪网“汪延、王峻涛、王树彤等业内人士谈网上消费”) 这是商家为了吸引眼球而进行的虚假广告宣传,有误导消费的嫌疑,但这样的虚假宣传(特别是化妆品、娱乐业)在传统商务中也大量存在,只是互联网提供了另一种手段而已。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目前国内有关网上交易(主要指B2C)投诉的增长较快,已经成为十大投诉之一。用户认为网上交易存在最大的问题一是安全得不到保障,占31%;同时,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以及产品信用得不到保障的,也高居30.2%(汪延等,2002)。依据张晗(2001)对B2C网站的信任五维度模型来看,目前中国消费者最需要的是B2C网站提供安全的交易系统以及信用担保(insurance or guarantees)。消费者对B2C可靠性与可信度的担心,主要是由于无从判断网站的真正底细,会不会等消费者网上付了钱,这些网站就卷钱跑了,或者弄几天就倒闭了。不象去商场,消费者可以看得清清楚楚。特别是经历了My8848的倒闭事件,对消费者的心理冲击很大,所谓中国B2C的一面大旗都倒下了,还有什么是可靠的?虽然My8848倒闭的原因很复杂,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中国B2C网站的可靠性还有待怀疑。原因之一是,电子商务网站的固定资产相对于传统企业来说本来就很少,倒下以后能有多少偿还能力,这一点不能不引起消费者和供应商的担心。除非有一类B2C网站,有较大的固定投资或多种网下业务,积淀成本(Sunk Cost)比较高,那些固定资产和网下业务好比是人质(Hostage),那么信用对它的约束力和牵制力就会比较大。因为如果不讲信用,网站就会有负的外部性,其他投资业务会受到牵连性惩罚。正如金先生说的:“EC123不会卷钱跑了,除非实华开公司不想干了。 另一个因素就是靠品牌优势。“越是容易骗人的东西,就越需要品牌”。(张维迎,2001)网络企业的最大特征是虚拟性。当消费者付钱的时候,就必须考虑这个企业的信誉是不是很好,能否按时按质地配送产品。因此,象西单、王府井这一类原来在网下已经有品牌优势的,或者象新浪、卓越这些纯网站品牌的后起之秀,很容易在竞争中领先。 除了担心网站的可靠性,目前B2C电子商务中还有很大一块信任关系是针对物流与配送的。目前B2C中有一部分采取的是货到付款的形式,即快递公司把货送到消费者手中时,消费者再付钱。在这一过程中,快递公司跟B2C网站是契约关系,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也是契约关系。货到付款意味着货款是快递公司帮B2C网站代收的,而代收的实际操作者又是快递公司雇佣的快递员,因此这两重的委托-代理关系又引发出了复杂的信任关系。业内人士金先生对我们说: 快递公司跟B2C网站签合同的时候要求我们付1.5%的保险费。因为由于各种原因货款可能收不上来,快递员收了货款以后就卷走跑了。一个快递员收到数码相机的9000多元货款后,想想自己每个月才几百块的工资,就有卷走的念头,但最后还是没有这样做。这就要快递公司来约束它们。 物流与配送的信用问题不是网上的问题,而是网下信用问题,传统商务中也同理存在,B2C并没有特别的机制来回避这些问题。唯一有所不同的是网上消费者的信用问题,由于网络的特性往往比传统商务更难规范,但解决的办法还得靠网下的传统机制——消协来解决。EC123的一位负责人告诉我们: “EC123库存很多,因为退货很多。我们对客户是无条件退货,有时我们把货送到顾客手里的时候,他说这个东西的颜色跟网上不一样,或者说他要的不是这个款式,要求我们退货。有的货品正在运送的路上,顾客一个电话说不要了,我们只好半路打回。” “一次EC123在网上搞数码相机的预售,预售时价格还没有定,因此登网的时候没录价格,这样计算机就默认为价格为零,在网站上就这样显示了。没过多久,我们发现消费者在网上狂订这款数码相机立即更正,但已经来不及了,已经被下了好多订单了,这些消费者要求我们以零元的价格把这款相机卖给他们。后来我们通过消协调解,最终答应以优惠的价格卖下订单的消费者,并赠送小礼物。” 4.4超越型(surpass):网上证券 超越型体现在电子金融(e-financing)业中的网上证券(e-security)。网上证券之所以在低迷的电子商务业内尚属成功,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相比,网上证券交易打破了时空限制,降低了券商的经营成本。第二,减少了交易环节,因此可以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第三,加快证券市场信息流动速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下面是一些具体的案例。 Charles Schwab是一个集电话服务、柜台服务和网上服务于一体的股票交易公司,网上最大的贴现证券经纪商。这家公司成功的秘密是将网络交易和售后服务与本公司的电话中心、300家零售网点连接起来,公司总裁兼CEO表示:“我们要把现实世界的精华和虚拟世界的精华完美地结合起来”。 TD Waterhouse也是一个个人网上股票交易网站。它收取的交易费用低廉,每次交易只收取12美元。另外,投资人还可以在这个网站上找到大量免费的研究信息,24小时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以及一个包括160家分支机构的真正全球性网络。这个网站还可以连接8900个互助基金和免费的个人退休账户。 E*Trade的成功则是通过创意大胆的广告在网上股票交易中异军突起,并引起华尔街巨头的注意。E*Trade是目前名列第二大交易量的网络证券公司,它有一条惊世骇俗的广告语“踢开你的经纪人”。目前,E*Trade正在努力招揽那些不太习惯通过点击鼠标来购买股票的、依靠日间交易的客户。(资料来源:赛迪网www.ccidnet.com/economics/idea/2000/09/14/61_3555.html 77种网络经济创新模式(2))E*Trade的广告语“踢开你的经纪人”一语道破了网上证券交易的天机。“踢开你的经纪人”意味着减少中介,而减少中介乃至去除金融中介的过程,也就是投资者跳过传统的经纪中介公司,与证券市场发生直接的交易关系,这一跳跃性变化对促进网上信用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原本投资人、经纪人和证券市场三方之间的交易关系,现在由于网络信息平台简化成了投资者和证券市场间的直接关系,不仅大大提高了信息的利用效率(24小时实时交易),而且有效地降低了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尤其在一个传统经纪公司鱼龙混杂、信誉低下的制度环境里,互联网技术由于减少并跳过了原有的中介环节,从而避开了网下信用的某些障碍,降低了总体的信用风险成本,而信用对网络证券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其次,金融业自身的特性对于网上证券的成功也有很大的关系。所谓网上证券,指的是投资者利用互联网网络资源,包括公用互联网、局域网,专网、无线互联网等各种手段进行和证券交易相关的活动,包括获取实时行情,相关市场资讯、投资咨询、和网上委托等一系列服务。虽然网上证券是新兴的电子商务,但传统的网下交易中最虚拟化的就是“钱”的交易。网下炒股本来就是依靠信息流,交易所本身是一个虚拟化的信息平台,这与网上操作并没有本质上的改变。不象B2C、C2C电子商务使得信息流与实物流分离,消费者在心理上和习惯上需要一段时间去接受。网上证券只是电子金融的一种延伸,“1971年纳斯达克公司的创立就已经成为电脑化的证券市场,没有传统的交易所”(曼纽尔·卡斯特,2001),而金钱本身就是一种信用的度量,普通民众对于网络证券容易接受,这对网络证券的迅速崛起具有重要的心理作用。据美国国际证券业信息中心调查,目前工业化国家至少已有500家证券机构有网上证券交易,入网交易的股民达2000万户,帐面资金达5000亿美元。预计到2002年,全世界实现网上交易的机构高达3000家,拥有股民10000万户,帐面资金将高达2万亿美元。以美国为例,1994年在线投资商不到10万人,目前已经超过500万。预计到2002年,通过INTERNET交易的人数将达到1500万,占美国所有投资者的50%,到2010年,几乎所有的证券投资者都会通过网上交易进行投资。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由佣金制度下的网上交易模式,以嘉信理财和E*TRADE为代表,另一种是以美林为传统券商向新经济转型的代表,两种模式在美国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中国的网上证券业起步也不晚。原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湛江营业部1997年3月推出视聆通多媒体公众信息网网上交易系统,标志着我国证券网上交易的开始。从1997年起,国内已有至少50%的证券经营机构、20%的营业部开展了网上委托业务,其中规模较大的有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证券、大鹏证券、闽发证券等。2001年2月,中国证监会根据《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核准23家证券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大鹏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开封证券、西南证券、申银万国、海通证券、平安证券、南方证券、首创证券经纪公司等。目前的运营状况都属于良好。 同属网上金融业,为什么网上银行(e-banking)的发展一直步履艰难,完全不象网上证券那样遍地开花呢?其中的原因可以解释为,网上证券平台虽然属于交易平台而非信息平台,但它与C2C或B2B平台一样,平台提供方并不直接介入交易,而只是提供交易系统的支持,不牵涉实际交易的信用关系,至多是对于安全系统提供保障,这一点在技术上是容易解决的。而网上银行就不同,它既是平台提供方(如账户间的划拨),也是交易参与方(如存款、取款业务)。只要涉及了支付过程,信用问题就会变得很尖锐,尤其是银行,它象征着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信用(货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目前网上银行的信用问题更接近B2C电子商务信用。因此,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中国目前只有传统的四大银行网上业务比较可观,占了e-banking交易量的80%,这一比例和网下银行的竞争格局惊人地一致。原因正是四大银行长期以来积累的品牌优势,使得他们比较容易转向网上银行业务,而新兴的网上银行就非常困难,这其中信用问题是头等因素。所以,新兴的网上银行之所以没有取得成功,不是因为网上金融业缺乏吸引力,而是因为网下信用没有过关,移植到网上照样成了阻碍的瓶颈。 4.5经验数据与决定因素 根据美国IFCC 2002年4月推出的《网络欺诈报告》,在对2001年1月到12月期间49,711例投诉案件的统计中,有16,775例是关系网上信用的,占了三分之一。特别引起我们关注的是,报告中在对投诉类型、原告特征、以及作案主体特征等方面的统计结果,与本文理论框架的推导结论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尽管这份报告反映的是美国网上信用状况,而且并未涉及对网下信用的比较分析,但一个合理的假设是(1)目前我国网下信用对网上信用的影响更多在于一种制度性、外生性的作用(见下表2);(2)与网下信用相比,美国的网上信用状况也不健全。因此,尽管美国的网下信用与中国相比要完善得多,但是两者网上信用的表现特征仍然有很大的可比性,从而为本文提供了重要的经验支持。 1、投诉类型: 在整个2001年期间,美国互联网投诉类型的统计情况参见下图1: 2、原告特征: IFCC在对原告特征的统计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个人原告与企业、机构原告各自所占的份额;其二是上述两类原告的地区分布。统计结果如下: 个人原告的地区分布企业、机构原告的地区分布加州19.3%加州22.5%佛罗里达州13.5%佛罗里达州16.9%纽约州12.4%纽约州12.7%伊利诺斯州4.1%德克萨斯州5.7%德克萨斯州4.1%伊利诺斯州3.8%新泽西州3.3%弗吉尼亚州3.2%左治亚州3.1%左治亚州3.0%弗吉尼亚州3.0%宾夕法尼亚州2.7%南加州2.5%新泽西州2.5%宾夕法尼亚州2.2%内华达州2.2%3、作案主体特征:IFCC同样从作案个人与作案企业、机构各自所占的份额以及两类作案主体的地区分布来对作案主体特征加以统计,结果如下: 个人作案主体的地区分布企业、机构作案主体的地区分布加州16.7%加州18.9%佛罗里达州7.7%佛罗里达州7.4%纽约州6.9%纽约州5.9%德克萨斯州5.8%德克萨斯州5.4%伊利诺斯州4.2%弗吉尼亚州4.5%新泽西州3.6%伊利诺斯州4.2%弗吉尼亚州3.4%宾夕法尼亚州4.2%宾夕法尼亚州3.4%新泽西州3.4%密西根3.0%华盛顿州3.0%马里兰2.9%密西根2.7% 分析:从图1网络投诉中不同类型所占的份额来看,拍卖欺诈这种属于C2C交易模式下的信用问题表现得最为突出,占整个投诉案件中的42.8%;其次是交货与付款的欺诈(主要是发生在B2C中),位居第二占20.3%;接下来是银行欺诈和信用卡欺诈,分别占15.5%和9.4%,这两种欺诈是银行实施网络化所带来的信用问题;而对纯粹的商业欺诈投诉仅占1.4%,这说明B2B交易模式下,信用问题相对较少。 IFCC上述的统计结果与我们前述的四种“网上信用”的列序非常一致。由于个人比企业倾向于更加不守信用,而且企业不守信用的惩罚执行机制会比个人更为有效,于是信用问题从B2B、B2C到C2C的严重程度逐渐加强,“网上信用”对“网下信用”的作用就体现出“改进”、“无关”与“放大”的差别。 从图2与图4可以看出,无论从原告的结构还是作案主体的结构来看(二者均为网上欺诈的当事人),个人均占了绝对的份额,这就进一步支持了我们所强调的交易主体对网上信用的影响:个人较企业更倾向于不讲信用,从而带来更为严重的信用问题;反之,更多企业的参与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信用问题。 图3与图5反映出了网上欺诈当事人的地区分布规律:人口密集度越大、人口流动性越强的地区,发生欺诈行为的数量越多,比如加州,佛罗里达州,纽约。原因是,由于信任来源于交易主体对未来稳定的预期,而人口越稠密,流动性越强的地区,一方面网络用户多,交易行为发生的更为频繁,一旦存在欺诈,网络的外部效应会放大它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更多的短期行为,使得未来稳定的预期难于形成。 综上所述,IFCC的这份统计报告中所反映的美国互联网与电子商务信用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我们前面的分析结果。进一步地,我们可将电子商务信用的决定因素概括如下表1。表1:电子商务信用决定因素H4:超越型(网上证券)H1:改进型(B2B)H3:无关型(B2C)H2:放大型(C2C) 平台性质信息平台/交易平台信息/交易信息交易交易平台介入交易程度低低高高信用主体企业企业企业/个人个人有无支付、配送无无有有电子商务激励程度高高一般低网下交易环节减少减少不变增加网下交易虚拟程度高高低低4.6传统企业电子商务信用 传统企业电子商务目前比较典型的有两类:第一类是一些大型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来整合传统业务流程,如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主要目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扩大销售渠道,降低采购或销售成本,提供更加个性化的需求,以提高主营业务的效益;第二类是行业生态型的B2B电子商务,属于行业中介性(Intermediary)网站。但与纯粹的B2B网站(如前述的阿里巴巴)不同,传统企业的B2B网站专业性很强,通常是一些拥有该行业资源背景的大企业、大集团建立起来的垂直性门户网站,一般也不涉及具体交易。第一类的SCM、CRM电子商务,由于涉及供求信息、交易协商、电子单据传输、网上结算、货物配送以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交易问题,信用问题明显比第二类要复杂得多。下面是江苏小天鹅集团的案例。 江苏小天鹅集团具有良好的互联网应用和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早在1996年,小天鹅就建立了覆盖股份公司所有部门的局域网,建立了自己的企业网站www.littleswan.com,利用网站发布公司信息与产品宣传、人才招聘、客户服务等内容,利用E-mail加强与各个方面的紧密联系,并率先接入了INTERNET。在公司内部以及和各个销售分布的信息传递都主要采用E-mail发送,进出口公司利用E-mail,与客户的联系更为快捷、方便。工作人员从Internet网获取大量的信息,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各个方面的动态。98年,小天鹅开始实施电子商务,主要采取的是以母公司为业务基础、以采购为重点的电子商务应用。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并未发挥预期的效益。 首先是易连的影响有限,其次是由于社会配套措施不完善,缺少相关的优惠政策,例如电子支付银行收费过高,与传统交易相比并无优势,电子商务无利可图。易连原来的战略目标是到2005年实现30个亿,现在则无法预料。最初小天鹅设想所有交易通过易连,可以引来更多客户,并做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易连的影响力有限,实际上新客户拓展不多。外商虽然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了解产品信息,但主要是信息沟通,交易有,但很少。这是因为国外公司很长时间(半年甚至一年)才有反应,市场开拓仍然需要传统的营销手段和方式。小天鹅某些原材料采购进口比国内便宜,如水泵。一般通过物资部下定单,提出技术规格和价格,进口公司就负责看货和付钱。但电子支付问题无法保证可信度。互联网能够实现网上招标的信息传送,而最后成交还是要网下进行,外汇管制就直接限制了电子商务。(资料来源: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2001,“迎接互联网的挑战——中国企业E转型之路“)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电子商务目前对提高传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效果有限。这其中虽然有很多影响因素,但信用问题一直是首当其冲的阻碍因素。从下表2可以看出,目前阻碍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前10位因素中,“社会商业信用环境”位于第三,59.6%的管理者认为“社会商业信用环境”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重要”。原因就是传统企业上电子商务,必须要过销售、下单、支付、配送。无论在采购还是分销中,每一关都要求对上网企业有严格的信用认证。但是,由于网下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企业信用体系,传统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时要么自己建立认证制度,要么走向封闭端(close-end)的电子商务。以小天鹅为例,虽然领导层认识到电子商务平台能够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但考虑到安全性,采购部门并未直接建立与电子商务平台的接口。特别是考虑到社会信用环境恶劣,小天鹅不得不为了保证财务稳健而取消了原来对客户的信用额度。除了小天鹅之外,还有一些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通过会员制对客户进行审核和考察,自己建立一套信用管理体系,如中石化、联想、宝钢等。对于这部分成本,对于没有多少IT优势的传统企业来说,整合难度比网下信用成本还要高,传统企业负担不了。(资料来源: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2001,“迎接互联网的挑战——中国企业E转型之路”)表2:电子商务阻碍因素重要性排序表序号电子商务开展的阻碍因素重要性评价1网络安全4.592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4.463社会商业信用环境4.374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4.335企业管理层对电子商务的认知度4.266政府的电子商务政策4.207企业信息化建设基础4.188物流配送体系4.159网上支付系统4.1410IT技术和信息管理人才4.09(来源:《“中国企业互联网与电子商务应用”白皮书》,国家经贸委,北大网研,2001) 这类传统企业的电子商务信用就属于4.2节的放大型:即网上信用放大了网下的信用问题,所以其发展受到很大制约。根据2001年“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与“国家经贸委”联合举办的“中国企业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应用水平综合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传统企业有电子商务的占21.6%,其中真正从事网上采购业务的企业(有采购额)只有4.1%,开展了网上销售业务的企业只有3.4%。 还有一类传统企业的电子商务信用属于4.3节的无关型,即网上、网下信用问题没有太大分别。比如象海尔这样电子商务做得比较成功的,它的网上信用其实是依靠原来在网下已经建立起来的采购渠道和销售网络,然后移植到网上;神州数码的电子商务平台,也是把网下的分销商关系平移到了网上。这类电子商务模式类似美国的Commerce One平台,但如果要采纳Araba那样完全开放的网络平台,海尔、神州数码同样很难做到。所以,无关型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行业生态型的B2B垂直网站与综合型B2B网站相仿,主要也是信息平台提供方,下面是北新建材集团的案例。 北新数码有限公司是由北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建材局信息中心、中国建材工业协会和中国建材市场协会共同投资于2000年6月在北京注册成立,是专业从事互联网建设、推广和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之初即投入建设中国建材电子商务总网(www.cnbmb.com),该网是经国家经贸委正式发文确定的行业电子商务试点项目,于2000年8月建成开通。 1999年初开始酝酿建网的时候,北新建材只是想建立一个为自己企业服务的电子商务网站。经过1年多的考察论证,尤其是网站的主创人员对行业电子商务的认识转变,这项计划最后变为“建立整个建材行业的电子商务平台”。宋志平说:“在互联网领域,不能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应该进行大平台建设。北新建材组建这张网,希望对整个建材行业的某些混乱状况进行结构性调整,全行业重组。我们是建材行业的龙头企业,有行业优势,能够促进这方面的整合。”(资料来源: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2002,<<中国企业互联网应用与电子商务>>白皮书) 这个案例有趣的一点是,北新建材的建网计划由一开始做企业电子商务,变成了最后的行业生态型B2B网站。其中原因很复杂,但宋总的观点道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内因,“建材行业厂家众多,企业规模、经营水平差异很大,产品质量标准差距也大,即使同一品种、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不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可同日而语。所以,现在的建材市场标准不一,品牌繁多,假冒伪劣产品的恶劣影响很大。网下建材交易都成问题,网上交易额怎么会高?”所以,北新建材要利用建材行业龙头老大的优势,也就是品牌的优势,这在行业生态型平台中是很重要的。从实施效果来看,北新建材网因为避重就轻,避开了网下多方的订单、支付及配送的信用问题,而且利用了北新已有的品牌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行业信用体系的规范与建立。在我国企业信用体系普遍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北新建材的电子商务对建立信用机制是有推动与改进意义的,尽管作用有限,大体也可以归结为第一种网上信用类型——改进型。 五、信任视角下的电子商务法律、政府与中介 上面我们从网上信用与网下信用的对比关系为主轴,分析了当前中国电子商务信用的概况。电子商务信用是整体信用环境的一个表现,同样受到法律、政府行为的制约。信用是一个由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中介组织信用和个人信用组成的综合体系,其中政府信用尤其重要。下面将从法律、政府与市场力量在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中的角色、地位和可发挥的作用进一步探讨。 5.1法律与电子商务中的信任 信任与法律是分离而独立的维持市场运行的两大基本机制。信任要依赖于法律对风险的最后限定与奖惩,虽然奖惩的方式不囿于法律,但法律对很多背信行为树起了一道最后的约束。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正式的电子商务法,2001年官方第一次出具了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报告《2000-200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研究报告》,目前还处在立法初期。北京市工商局2002年4月推出的《网上交易权益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还在征求意见中。没有电子商务法规条例,就意味着中国目前还没有对电子商务风险做最高的限定,而没有底线的市场交易就好比没有越位规定的足球比赛,成为阻碍电子商务交易的重要因素。从上表2可以看到,“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位于阻碍因素重要性排序的第四位,其中有54.3%的管理者认为“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重要”,包括数字标识的法律规范、网络合同的认证等方面。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目前电子商务企业只能停留在“网上恋爱,网下成婚”的阶段,即停留在信息发布、信息交流的电子商务初级阶段,一到合同的签订就必须转入网下。 从美国网络法(Cyber Law)的发展来看,传统的合同法(Contract Law)为邀约(offer)和受约(acceptance)提供了非常清晰的规定与依据。但是当处理电子交易时,采用原有的法律条款来约束电子合同就变得非常困难,因为人的因素在交易过程中被虚拟化了,而且合同是以电子方式执行的,原来的条约往往很难确定。比如,一项在线交易是通过电子化的交流对货物或服务进行描述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交易达成的前提必须是卖方的邀约与买方的受约在同一时间完成,这对于Shrink-wrap agreements、Click-wrap Contract都不适用。因此,UCC的修改建议2B条款(Article 2B)允许买方可以通过任何“合理的方式”(reasonable manner)”进行受约。UCC是针对商业行为的一个广泛法律,特别是对现有的、和未来可能出现的电子交易可能出现的纠纷,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了重要的扩充。条款规定,在线提议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被承诺,即使在购买行为发生前无法获知协议条件,买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也可以视作有效。比如Shrink-wrap agreements专指内含软件产品的包装协议。当用户打开包装,即视为认可协议,即使客户并未使用该产品甚至没有阅读协议。Click-wrap contract是上述协议的扩展,是一种完全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合同形式。当软件提供商出售软件的使用权时,通常要在合约中注明需要用足够的时间阅读使用条款和在条款不可接受时退回该软件产品。购买者如果点击“同意”按钮,就视为接受条款。但是,靠点击完成受约的Click-wrap contract并没有被强制执行过,其原因就是通过点击接受的条款都是一些显而易见的条款,对交易没有特定的规范。复杂的条款并不能通过网上得到解决。UCC Article 2B在1999年通过,美国各州从2000年开始执行,是非常关键的电子商务法案之一。 必须指出的是,即使美国的网络交易法也很难象网下法律法规那样健全与可靠。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信息技术更新速度和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太快,法律几乎不可能跟上它们的步伐。信息技术对于法律决策来讲完全是新生事物,所以,法律制定者不得不选择等待或观望市场与技术的走向,从而确定最佳的法律法规约束。其次,即使法律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即使电子商务立法尽可能完善,在执行和效果上也会打一些折扣。第三,象知识产权、税收、争执解决等电子商务中不断出现的问题,还不能归结为一国的电信法规之内。一个国家很难在没有其他国家配合的情况下推进电子交易法规的实施。所以,网络法的制约作用仍是有限的。 5.2政府、中介与电子商务中的信任 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只有信誉能起作用(张维迎,2001)。也就是说,很多法律无法解决的地方,只有依靠信任机制发挥作用,而信任机制跟法律机制相比,是一种成本更低的机制。这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制度环境。以美国电子商务为例,为保证电子交易安全性与可靠性的有效执行,目前在法律框架之外产生并市场运作的第三方在线机构不下50家,其中最有效的是由第三方担保(escrow)或监督(supervise)执行、以防止买方和卖方欺骗的网上认证机构。最典型的有: TRUSTe:TRUSTe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它的任务是通过改善信息披露机制来建立用户对互联网的信任。TRUSTe的会员可以通过TRUSTe专用的信任标识(Trustmark),增加消费者对于在线交易的信心。信任标识的许可费根据入会组织的规模和收集信息的敏感度,从500美元到50000美元不等。另外,TRUSTe提供一个“隐私政策模板”,帮助企业迅速建立隐私政策。这个项目是自愿发起的,到1998年已经有130个网站加入了TRUSTe组织,包括AT&T, CyberCash, Excite, IBM,美国在线, Buena Vista互联网集团,CNET, GeoCities, Infoseek, Lycos, Netscape,纽约时报和Yahoo,目前这个项目的成员正在迅速增加。企业加入TRUSTe后,一旦不能很好执行TRUSTe的协议条款,就很容易被第三方揪住责任起诉,这种担心确实阻碍了一些企业成员的加入。但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TRUSTe在信用认证上的强制性与社会影响力。 BBB(Better Business Bureau):BBB是一个有大量会员支持的非营利组织,提供帮助消费者进行购买决策的商业信用报告。BBB每年要对成千上万的消费者询问做出回答,它也提供类似TRUSTe的认证功能——符合BBB在线标准的企业可以在其网站上展示BBB在线标识,消费者可以通过点击BBB的在线标识,立即获得BBB关于该企业的信用报告。 Online Privacy Alliance:OPA是由一些支持自我约束的独立企业和协会自发组成的联盟,旨在创造在线信用环境并保护个人隐私。他们对于隐私策略、自我约束、未成年人在线行为达成共识,主要成员包括AT&T, Bell Atlantic, Compaq, Dell, IBM, Microsoft, NETCOM, Time Warner和Yahoo。OPA认同并支持第三方认证的有关机构,比如TRUSTe、BBB等。这是由于后者已经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消费者认为参与这些认证的会员已具备了OPA倡导的有关隐私策略的基础。 还有一些反欺诈的网站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包括全国欺诈信息中心(NIFC): www.fraud.org,帮助消费者分辨真实的和虚假的网上推销活动,向执法机关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供欺诈报告。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也会查看http://www.ftc.gov/ftc/complaint.htm,一个在美国交易受害的国外消费者的揭发性网站。大型拍卖网站如eBay也有给消费者提供这方面的信用服务。 中国的第三方网上认证机构中比较典型的是“红盾315”网站。这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一个要求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网上认证机构。通过“红盾315”认证后,在登记的经营性网站首页显著的位置上,会标示“红盾”的标志,点击后也可以阅读有关的认证内容。下面是雅宝网的一个备案。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信息 为了规范网络经济秩序,增加网站经营主体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当前网站的基本情况公布如下:网站基本情况网站名称1:雅宝拍卖网网站名称2:YaBuy拍卖网网站名称3:雅宝拍卖在线域名1:www.yabuy.com域名2:www.yabuy.net域名3:www.yabuy.com.cn客户服务电话:010 62385102客户服务E-mail:tomli@yabuy.com网站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4号通恒大厦601室网站所有者情况网站注册标号:0102000092900003注册号:1100001139914名称:北京雅宝在线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4号通恒大厦6层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拍卖;承办展览展示;信息咨询.***营业期限:自2000年6月15日至2050年6月14日法定代表人姓名:苏添洪 该网站于2001年2月21日登记注册。您如果发现该网站在网络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请及时向网站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欢迎各网站来红盾315备案登记。 “红盾315网站”的备案登记工作其实是在网络上发布营业执照。以前经营性网站很多是不公布办公地址的,更不会公布注册资本和其他信息,所以消费者觉得网站虚无缥缈,不能产生信任感。如果受骗,上哪里去找?而现在有这样一种认证信息的公布,对消费者来说至少是吃了半颗定心丸。“红盾315”的功能有点类似于美国的trust-promoting seals。但一个重要的区别在于trust-promoting seals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TTPs)授予的,比如上述的Truste, BBB,还有VeriSign , BizRate,,America Online等,而不是政府机关批准授予的。除了提供网站的基本信息外,主要承担对网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满意度以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评价和认证。与此相比,“红盾315”的“认证”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认证,只能算是为企业提供事前的市场准入(收取企业的登记费用之后即允许企业从事经营)。 目前世界上所有权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比如全球资信评估排名前三位的穆迪(Moody's)、标准普尔(S&P)和惠誉(Fitch)都是私人性质的,没有一个属于政府。原因就是第三方认证机构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方面要远远强于政府。真正的信用认证和评估强调对企业行为的事后监督和评价,这种监督和评价必须是长期的、动态的、不断修正的。政府部门要么没有激励(如果它不能从中获取好处的话),要么有了激励但缺乏效率(如果它能从中获取好处则难以避免寻租和腐败的产生)。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了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建立和维护自己的品牌,在严格执行——不仅仅事前、更重要的是事后的——信用评估上,其激励机制和效率都是政府部门难以比拟的。阿里巴巴的“诚信通”已经有了第三方认证机构这样一种意味,但在中国要产生真正市场意义上的第三方民营认证机构,难度非常大。 出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从来不是一个信息开放的国度,民间历来处于信息金字塔的最底层。所以,征信需要的大多数信息资源都掌控在政府手里,不依赖政府根本无源可征。中国第一家专门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机构“上海资信公司”名义上是独立的民间中介机构,其实有很浓的政府背景,由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信投公司等四家机构联合投资。但即使这样,由于政出多门,条块分割,上海资信公司在跨部门信息采集方面同样困难重重。上海资信公司的征信信息目前主要是从商业银行、法院、税务、保险、医院、公安、公用事业单位等采集,而目前上海除工商部门的部分数据对外开放外,大部分机构的数据信息不对外开放。有关部门即使愿意配合,但又没有法律依据。征信数据不完整,信用报告本身就没有信用可言。 一个理想的信用体系应该是一座大厦,最上层是政府,负责信用立法与执法;第二层是行业协会,负责准入、评定、制订游戏规则;第三层是中介机构,负责信用服务;第四层是企业与消费者。如果信用体系最上层的政府包办一切,管得太多,就必然导致整个信用体系的严重错位。另外,政府是否有信用,对整个信用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如果政府对自己的政策可以朝令夕改,对企业与社会的承诺可以不兑现,经常来一些“将过往一笔勾销”的“新举措”,社会信用就无从谈起。据2001年第12期《南风窗》杂志报道,陕西省兴平市拟上马一项高科技工程,为了吸引投资者,地方政府出台了优惠政策。一名响应政府号召的民营企业家在按照政府要求如数注资以后,地方政府却突然将其抛开,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理由是“情况变化了”。这种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变”,将官员的话当成“圣旨”代替协议,非常典型地反映出一些政府官员的“背信弃义”。 中国目前最大的信用问题在政府信用,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与官本位制导致了一切经济活动中以政府信用来替代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乃至整个社会信用。但是,真正的信用从来不是来自上层的特许,而是产生于社会中间组织,产生于高信任度、自发性的社会交往组织――比如商会、行业协会、工会、俱乐部、民间教育机构以及自愿性组织(福山,2001)。在西方国家,这些组织对建立社会信用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但是,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NGO(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有的只能叫做GONGO(Governmental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商玉生,2001)。中国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有名无实,本应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责只能推给政府。比如,去年My8848倒闭后,电子商务网站的信誉一落千丈。当时由当当网站的总裁俞渝建议,准备建立电子商务企业的“消费者保护储备金”制度,即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按该公司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建立专项基金,用于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时对顾客进行赔付,监督电子商务公司依《消法》履行对保护消费权益的保护,从而树立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信心。这原本是一项非常好的self-governance mechanism,但由谁来管理与监督呢?最后只能推给政府部门不了了之。 今年3月15日,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新浪网共同发起,邀请多家与新浪商城合作的知名B2C企业卓越网、易趣网、当当书店、西单IGO5、莎啦啦鲜花网等网站的主要负责人,举行了“诚信是金—3.15网上消费特别访谈”活动,就有关网上消费的产品质量、服务保障、安全诚信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签署了一个倡议书。这应该说是一个好兆头,各商家在利益驱动和互惠合作的基础上走到了一起,虽然只是“谈”,没有采取实质性的措施,或者还有一点应付政府提倡的3.15活动,但这种依靠民间力量来建立信用机制的做法,有利于信用氛围的改善。 另外,今年3月26日《中国互联网自律公约》正式签署生效。人民网、新华网、千龙网、新浪网、搜狐网、263集团等网站和网络公司作为首批签约单位都签署了公约。这是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发起并负责实施的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是在2001年5月成立的非盈利性、全国性社团组织,它是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民政部核准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试图与国际互联网协会(ISOC)接轨。虽然中国互联网协会还有比较强的政府背景和色彩,如第一届理事会秘书长和和4位副秘书长都是由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或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主任、副主任兼任。但从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域名可以看出微妙的变化——该协会一开始成立的时候对外公布的域名是www.isc.gov.cn,而现在改成了www.isc.org.cn。 《中国互联网自律公约》第三条规定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把诚信提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地位。其中还有好几条专门涉及到对失信行为的惩罚。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如果公约真能执行的话,就解决了信用机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信息传递。只有信用信息快速有效地传递了,良好的信用机制才能得以建立,这对互联网企业的诚信必然起到促进作用。 六、结论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使得原本就很脆弱的中国的商业信用显得更为捉襟见肘,这在电子商务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但是,网络技术本身就提供了一定的商业激励机制,B2B、C2C电子商务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提供信用服务的一种商业模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网络外部性,使得商家不得不去建立良好的信誉来保障其利益。另外,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范围的扩大,使得不守信用的成本提高,有效约束了不讲信用的行为。所以,互联网不仅是一种技术革命,也是一种制度创新力量,互联网对信用问题的影响不仅在技术层面,更在制度层面。 法律和政府行为对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也会起到很大的作用。法律为信任提供风险限定,政府在保障企业产权、明确信用主体方面能发挥一定作用,但政府过度介入企业行为反而会破坏商业信用。WTO的加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象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中间组织越来越重要,而且它们也是真正能培育商业信用、社会信用的土壤。真正良好的信用环境不是单靠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所能培育出来的,而要靠惯例、习俗的慢慢形成,因此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互联网既给建立信用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但也带来了更大的希望。 中国的电子商务在未来应该有很好的发展空间,因为1、中国的地域辽阔,大家获取信息和获得商品的机会很不均衡,为不受时空限制的B2C电子商务提供了巨大的需求;2、中国的传统商业很不发达,为电子商务留出了非常大的空间;3、中国的网民数量、结构和价值已经到达了可以构成有效市场需求的程度;4、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提前挤掉了很多泡沫,基本上掌握在了解中国消费者和中国市场规律的经营者手里,有健康发展的基础。但是,只有解决了网络信用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的优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本研究是国内首次在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框架内,以“网上信用”与“网下信用”的对比关系为维度,从机制创新的角度对网络交易信用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剖析与概括。本文不仅提出了互联网对信用问题带来的普通影响,也指出了在中国特色的信用环境下,影响中国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诸多因素和相关的政策建议。但是,本文的研究仍属起步阶段,案例企业的样本不够大,分布也不够广,这是因为目前国内电子商务领域内有特色、有典型性的案例企业还不多,同时调研的时间也不够充分,以至有些材料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有待于其他研究者进一步的工作。 如果您希望与本文章的作者或其所在机构,进一步交流,请联系:畅享网 姜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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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论丛2009年第三期——知识管理..国内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管理基础薄弱、规范化程度低、信息化基础差等方面的问题,而知识管理的实施难度甚至要高于ERP的实施,因为简单的从上而下压迫式的推行只能做到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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